连带责任的客体必是种类物。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和一般连带责任的区别如下:
1.作用对象不同。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无限责任是对债务人个体而言的。
2.承担责任不同。无限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无限责任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界定对象不同。找法网提醒您,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无限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