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可以适用于债务履行后的6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找法网提醒您,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65周岁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当贷款人没有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就要替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