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由其配偶担任,无配偶的,则由父母或者子女担任,然后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是未成年的精神病人,那么依法由父母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如下: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4.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
5.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确定监护人。
法院指定监护人判决书的内容包括起诉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写明起诉的原因和理由,写出作出的决定,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法院署名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格式中必须包括指定特定监护人的原因以及审理此案的审判员及审判日期。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法院所指定的监护人也可称之为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应该对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负责。监护人可以分为法定、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的。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找法网提醒您,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