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具体如下:
1.预约合同是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
2.附期限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X个月。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找法网提醒您,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