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以下方式达成和解:
1.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自行活动,而不是在第三者(审判人员、执行员等)主持下进行的活动。
2.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一项重要的诉讼的权利。
3.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如果违背自愿原则,不仅难以达成和解协议,即使勉强达成和解协议,其基础也不牢固,当事人随时都可能反悔、撤销达成的协议。
4.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政策。和解尽管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自行活动,但因其涉及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所以应受我国处分原则的制约,必须以符合法律、政策为前提。找法网提醒,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出自真实意愿,其和解协议也是无效的。
执行过程中债权可以转让。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1.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执行措施。
3.报告财产令。
4.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5.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6.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7.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8.限制出境或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
9.限制高消费。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