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已经失去效力,目前预定监护的规定在体现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找法网提醒,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民法典监护人的规定是:
1.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
2.当其父母无法承担监护时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等承担监护人;
3.监护人可以法定也可以协商指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