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有哪些体现

更新时间:2021-01-08 16:18: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民事主体人员来讲,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要注意节约资源,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是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倡导基础,为的是营造一个更好的生态环境,那么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有哪些体现?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有哪些体现

  一、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有哪些体现

  绿色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的总编与分编中,比如说:

  民法典总编第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等。

  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有哪些体现

  第一,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总则从总体上对所有民事活动要遵守的环保义务作了一个总括性的规定,为后面各分编围绕着“绿色原则”加以贯彻提供了基础。”

  第二,民法典三个分编分别对于“绿色”制度作出了规定。“例如物权编中,提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强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在合同编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三,侵权责任编中,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民法典在原“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将该章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且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内容。“过去,在实体法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直缺乏依据。现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让二者能够有机配合,进行环境共治,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绿色原则得法律依据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关于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有哪些体现的相关介绍,绿色原则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人们的生活环境,为了避免生态环境受破坏,让社会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对此如果有不明白的,建议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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