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分公司和办事处,即法人总部之外实现法人职能的法人分部,如分厂、分店、分公司、分行、支行等,而法人的分支机构,都拥有完整的法人职能,即可以行使法人职能。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分公司和办事处,即法人总部之外实现法人职能的法人分部,如分厂、分店、分公司、分行、支行等,而法人的分支机构,都拥有完整的法人职能,即可以行使法人职能。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规定材料,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