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会确定劳动者的试用期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种考察期限,来确定员工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的录用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约定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找法网小编特为大家将相关法规整理如下,看看劳动合同试用期要怎么约定。
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约定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者能够享有的权益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
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按照社会的一般经验,劳动合同一般一次签三年,其试用期一般约定为三个月。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事实几年了,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在“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榨取员工的劳动,损害员工的合法利益。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不为试用期内的员工购买社保,这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