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和减刑的比较

更新时间:2019-03-15 17: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都知道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减刑当然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假释和减刑的比较是怎样的呢?假释和减刑的概念是什么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二。

假释和减刑的比较

  一、假释和减刑的比较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二、假释和减刑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减刑:一般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三、假释的适用程序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假释和减刑的比较,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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