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5-16 12: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很多人看见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没有在监狱执行刑罚,而是在监外执行,那么对于无期徒刑可以监外执行吗?当然也是可以的,那么无期徒刑的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无期徒刑的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6、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综上,无期徒刑监外执行的条件只有一个,只有罪犯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才可暂予监外执

  二、无期徒刑的监外执行程序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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