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国已经是一个法治社会,犯了罪都会需要接收判决和处罚的,那么在我国如果犯罪人被判以死刑了,那么死刑是由谁来核准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这一问题详细为您介绍。
一、死刑核准:
在我国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由谁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具体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案件,被告人不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死刑核准刑诉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至202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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