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为了保障所有权人的物权权益才得以制定物权法,但是物权法最重要的作用可是为了明确物权的归属并达到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那么大家知道如何从物权的存续期限划分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区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是指仅能在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以约定方式设定的限制物权,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均为有期限物权。
无期限物权,是指未定存续期间,可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及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即是。
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立法不一致。基于我国对于占有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是一种对于占有事实状态的保护。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6、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7、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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