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和地域管辖两部分,只有级别和地域都确定清楚,才能够找出案件具体管辖的法院。那么,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具体包含有哪些呢?怎么确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重要、最复杂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法院一共分为四级法院,分别是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和区、县基层法院。一般的一审案件没有特殊情形,由区、县基层法院来管辖,在级别管辖中需要重点记忆的是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情形。
行政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的范围如下:
(一)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二)中级法院
1.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没有例外)
2.性质特: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3.人数多: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4.有涉外: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三)高级法院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部分反倾销案件
3.部分反补贴案件
(四)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认了级别法院的管辖之后,地域管辖上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要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二)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
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限自由的强制措施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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