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一些重大决策,比如公司增资。法人变更等情况需要由包括发起人在内的股东,召开会议决定各项事宜。那么,我国对于公司法股东会决议人数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和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法股东会决议人数的规定
1、首次股东会《公司法》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定期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公司法》第四十条: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3、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 第四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三、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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