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要知道不是所有机关人员在下达决定都是绝对的,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有错误的,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要求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那么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是没有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的,只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撤销仲裁的规定在《仲裁法》里。需要注意的事,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的原因是一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一种行使。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下面的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条目的是保持与仲裁法的规定一致。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需要当事人证明仲裁裁决有错误,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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