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途径不外乎两种,其一是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其二是通过诉讼而离婚。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是最好的。但到了离婚这地步,一般很难和气的协议离婚;那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那诉讼离婚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1、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2、诉讼离婚制度的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没有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的,或者是有和好可能的,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也应当准予离婚。那么,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
第四、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
第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离婚活动中,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诉讼离婚的概念和特征,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