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也是自立法法出台后15年首次进行了修改。那么大家知道首次修改立法法将有哪些改变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2、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现行立法体制: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可制定规章。
3、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将旧的“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更加细化。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4、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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