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等诉讼中经常遇到专业性事实问题的争议,需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影响,如果不质证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那么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质证?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鉴定材料
鉴定材料是鉴定的基础。鉴定材料有问题,鉴定报告一般也有问题。围绕鉴定材料的质证一般包括:
(1)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2)鉴定材料提取、收集过程有瑕疵;
(3)鉴定材料未经公证、验证、质证等。
2、鉴定机构选择
选择鉴定机构是一个重要而且敏感的问题,一般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鉴于选择鉴定机构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剥夺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可以成为对鉴定报告的质证理由。
3、鉴定程序
(1)鉴定人回避。如果有证据表明鉴定人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事由,则鉴定报告不能采信。
(2)鉴定机构回避。有些鉴定机构不仅从事鉴定业务,还从事技术咨询、专利代理等业务。因此,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也是该鉴定机构的客户,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就会受到质疑。如有判决因此否定鉴定报告,也是可以理解的。
(3)通知当事人到场参与鉴定过程。有当事人提出,鉴定机构未通知当事人参与鉴定过程,直接出具鉴定报告,剥夺其程序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4、鉴定资质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否则鉴定报告不能采信。
5、越权鉴定
鉴定报告只能作事实判断,不能作法律判断。有些鉴定报告认为:“X X信息构成商业秘密”、“X X软件抄袭XXX软件”、“XX侵犯了XXX的商业秘密”,均超出了事实判断的范围。
6、鉴定意见科学性
司法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分析鉴定报告也需要很强的专业性。要结合技术领域,运用技术原理,对鉴定报告进行专业解读。
7、鉴定意见关联性
即鉴定意见与申请鉴定的范围是否一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法律影响。
8、鉴定人不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质证的内容,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以从鉴定材料、鉴定程序、鉴定资质等方面进行质证。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