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被公众所知晓、并且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相关经济收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财产之一。那么大家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商业秘密及其权利人
根据《刑法》第219条及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所谓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带来现实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罪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3、本罪特殊情况下的间接故意
行为人应当知道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为了经济利益等目的,对是否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于不顾(即持放任态度),仍然实施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其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
4、不构成本罪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标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达不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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