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人的执行选择权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0-07-01 17: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所谓选择主义,也就是指债权人通过担保财产可以实现相应债权的权利,同时不需要负担使用该项权利带来的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担保物权人的执行选择权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担保物权人的执行选择权是怎样的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30日,农业银行武南支行(以下简称武南支行)与赛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赛诺公司以其机械设备为其7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赛诺公司未能归还。武南支行诉至武威中院,该院作出(2011)武中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赛诺公司承担分期还款义务。后赛诺公司未履行义务,武南支行向武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机械设备两次流拍,而武南支行拒绝以第二次拍卖底价接受设备,武威中院遂于2013年9月4日对赛诺公司未作抵押的土地、厂房以评估价委托拍卖。赛诺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应当将作为抵押物的机械设备先予执行,不足部分,才可以对作为一般财产的土地、厂房提起执行。最高法院驳回赛诺公司的本项异议请求。

担保物权人的执行选择权是怎样的

  案例分析:

  当担保财产的价值高于债权额时,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就担保财产变价受偿,也可以选择就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受偿,而当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时,应先就担保财产变价受偿或者在担保财产市价范围内个别清偿后担保物权消灭,未受清偿的部分则作为普通债权,《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亦作出相同解释。另外《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道出本质,只要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认可管理人以一般财产个别清偿行为。

  1、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一般财产。

  2、其他债权人认为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侵害其合法权利,有权对执行行为提起异议。若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保,以全部债权额参与一般财产分配执行的,法院应驳回异议;若附物权担保债权人不放弃物保,以超出担保数额的债权参与一般财产分配执行的,法院应驳回异议;若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物保,以全部债权额参与一般财产分配的,法院应支持异议。

  3、附物权担保债权人放弃物保,以全部债权额参与一般财产分配执行的,对一般财产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应当按照其债权比例参与分配,不再对一般财产享有物保相同数额的优先受偿权。

  4、债务人对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一般财产还是担保财产,无权提起异议。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担保物权人的执行选择权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高于债权额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选择该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受偿。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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