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形式的投资方式,投资者赚钱以后将会以投资金额的比例来进行分成,亏损以后也会以投资金额的比例来进行分担风险。那么有限合伙基金成立日期是合伙协议签署日期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有限合伙基金成立日期为基金合同签署日期或投资者对本基金首轮实缴款到位时间;契约型基金成立日为资金到托管户日期。
举例:
基金成立日期原来写的是营业执照日期4月29日。合伙协议日期是4月28日,首轮实缴日期是5月22日,根据协会反馈将基金成立日期按照合伙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4月28日填写。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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