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一般是指一个人受伤导致残疾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伤残程度,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残严重程度来确定,不同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也不相同。那么大家知道多等级伤残赔偿系数规定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高法【2003】32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从新标准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反映,新标准有些条文规定不明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有关部门协商和研究,对条文不明确之处作如下说明。
一、适用标准时间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新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二、标准适用的案件类型
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新标准适用于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
三、关于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了多处伤残者得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方法,即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得伤残赔偿指数(Ih)+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Ia,i)。该计算方法中,只规定了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得超过10%。为便于操作,关于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及其之和(∑Ia,i)的确定,采用以下方法:
(一)伤残者有两处伤残的,另一处次伤残,6级以下的Ia值为8%,五级以上的Ia值为10%。
(二)伤残者有三处以上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Ia,i)为10%。
(三)多处伤残者有一处为1级的,不再计算Ia值。
(四)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Ia,i)不得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四、本意见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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