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的性质一般受到行政仲裁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影响,由于其具有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因素,也包含居间人的司法行为,故而对该性质争议颇多。那么大家知道行政仲裁的性质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四要素:一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单方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二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三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这是对象要素,四是,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2、司法行为。所谓司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居中公平决断是非的活动,居中裁判则是司法行为的最本质要求,行政仲裁则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居中裁判行为,这是符合司法行为的根本要求的,因此行政仲裁本质上是司法行为
3、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享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仲裁机关、行政裁决机关、及调解机关;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经济纠纷;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性与司法性兼具的行为,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以仲裁程序即准司法程序居中解决有关纠纷的活动;行政司法行为的程序是与司法程序设计相近似的准司法程序,坚持程序司法化是行政司法行为的必然要求。行政仲裁符合行政司法行为程序的性质和特征,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为共同构成我国行政司法行为的体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仲裁员履行职责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和规章规定的职权。
仲裁委员会应当保障仲裁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和办公办案设备等,以保证调解仲裁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
2、仲裁员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仲裁员在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享有不受外界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影响的权利。
3、仲裁员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4、仲裁员有权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5、仲裁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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