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据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然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但是应当注意,保险合同的生效和成立是有区别的。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要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说,保险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基础条件,保险合同成立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生效。如果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保险合同中,除了当事人双方约定生效的情况,一般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即告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