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89]253号)“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没有失效?
更新时间:2018-12-17 18:29:24
问题描述:
律师,您们好!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89]253号)第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请教:该复函规定有没有失效?能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