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认为条文是需要放在民法原则、特定法律的整个框架中作系统理解的。请回答该问题时不要单调地引用法律条文。同时回应这个问题时,请同步考虑:用人单位在工伤事实发生三十天后可不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可以,为什么它超过时限可以申请,而受害人超过时限却不可以申请?如果不可以,难道企业在三十天内没申请的违法事实已发生后,劳动保障部门还拒绝企业维护已遭受损害的职工的利益么?如此,这劳动保障部岂不叫黑社会部了?对法律的理解应是穷透道理,细说详情。你们的答复或者会说,没有劳动合同她可以找职工证明,但职工不想惹事,不想得罪单位,不愿为她证明。反正,我们假定一年内企业的严密控制导致她的确无法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按照工伤认定办法,那么她事实上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你们一定又可以说,她可以投诉举报,到劳动监察大队。顺着你们的逻辑,假如她2012年4月即一年期的最后一个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保障部门让她补充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后再提交。于是她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但劳动监察的法定处理期是九十个工作日,大约需要四个多月。假如四个月后,劳动监察大队查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请问这个时候申请工伤认定该不该受理?如果受理并予认定,依据的是什么规范?可是,事实上她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一年了。
我是法律爱好者,通过司法考试了,但不是律师,我想这个网站肯定有许多精英,所以,想看看律师团有什么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