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天津师范大学本科毕业后进入到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工作,要求支付合同违约金至2011年3月。单位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18-12-30 09:42:37
问题描述:
王新,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1997年8月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毕业后进入到天
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双方签订是一年一签的正式劳动合同;1998年7月到房信集团下属营销公司工作至2001年3月,期间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2001年3月由于房信集团营销公司改制造成王新在家等候安置,一直到2011年3月,期间王新多次找房信集团人事处及集团领导,均答复暂时无岗位安置让在家等候。2011年3月集团人事处突然提出为完善手续在未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与王新重新签定了一份3个月的短期合同。2011年6月底,在事先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私自解除了劳动合同将当事人的档案转至
和平区体育馆街道办事处。
二、诉讼请求
1、按照2008年新《合同法》规定,要求支付合同违约金至2011年3月。
2、单位解除合同,要求支付合同补偿金。
3、单位私自解除合同后,一直未支付合同补偿金,故要求其支付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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