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合同期限2014年3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到期后,没在续签合同。2016年1月18日单位找了个理由辞退,要求2016年1月22日离开公司,1月22日当天离开公司前,跟老板协商为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无果。2016年5月12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劳动局判单位支付2015年4月20日到2016年1月22日,9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单位不服,起诉了,称仲裁时效为2015年4月20日到2016年4月20日,我2016年5月12日提出仲裁,已过时效,要求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