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诬告陷害他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更新时间:2018-08-15 10:51:54
问题描述:
您好:
某年元月三日,被告人雇用自诉人到外地设点销售面粉,由被告人定价,自诉人以出售差价赚取佣金。被告人不按规定和标准供货,取出的产品根本不能在市场销售,给自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按相关法律理应赔偿自诉人的一切损失。
正当自诉人要求赔偿未果之际(某年夏)某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以合同诈骗为罪名多次传唤自诉人,并扣押了自诉人的采沙设备。自诉人的代理律师质问被告人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负责人答:“我们根本就没有报案,更没有控告是合同诈骗,只是有偿请经济侦查大队清欠,不只委托清欠他一个人的,还有十多个人呢。”当时经济侦查大队也提供不出任何报案材料。因此,自诉人当时无法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某年2月25日某市公安局仍然以
合同诈骗罪名将自诉人刑拘,并长达36天半。
某年7月12日某市公安局撤销案件。
2006年7月被告人又将自诉人控告到某市人民法院,又想让自诉人承担
民事责任,从诉讼的证据中有2001年12月26日的报案材料一份。
现法院认为
单位犯罪不适格,不予立案,请问:如何使法院授理该案件,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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