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约定,是否属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当时不敢提违约赔偿,加上这个合同约定之后
更新时间:2019-07-25 19:19:17
问题描述:
尊敬律师,您好!XX居为了诱使我与之签订
合同时说:“保你l00%的赢利,如果不赢利,可申请公司托管”。但经营4个月后,由于XX居违约,导致我亏损约60万,为了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向XX居写了:“申请托管或撒店报告”,报告中只提到了经营情况介绍、托管、不能托管就撤店等内容,就违约赔偿问题不敢提出,结果XX居只同意撤店,我本人只能按照要求去做是基于如下原因:一、每个月要约5万元的开支,不同意损失会继续扩大;二、有5万元压金在违约方XX居手中,不按公司的意思去做,这压金就没得退还;三、有顾客的订货单,不同意就中止发货,损失会更大;四、不做XX居,依据合同约定,要撤原装修,否则5万元压金不退,且要罚款12万元,这样,在当时来说,会损失约30万元。问题一:只要求托管或者申请撤店,这是否属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当时不敢提违约赔偿,是否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权益?不能追究XX居的
违约责任?问题二:合同同时约定:如果XX居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达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XX居赔偿实际损失。加上这个合同约定之后,我可否要求XX居赔偿我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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