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另按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100万元。
更新时间:2019-10-23 16:40:59
问题描述:
9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项目一期和二期工程。一期工程如期于98年9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工程质量经建筑工程监督站评定为优良等级,后又评定为省优良工程。而此项工程,被告欠工程尾款75万元。二期工程由原告施工,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进行,至收尾阶段,被告欠工程尾款560万元。另按合同约定,被告还应付两项工程逾期付款违约金46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00万元。被告拖欠巨额工程款,原告为维护
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与1999年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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