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2005)乌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甄*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2013年二次裁定减刑三年六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3年3月26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对罪犯甄*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报称,罪犯甄*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获五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甄*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于2014年下半年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2013年三季度、四季度、2014年一季度、二季度、2014年10月份表扬奖励。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甄*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财产刑义务,又属于重新犯罪,在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甄*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甄*,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河南省郾城县人,2002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4日脱逃。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晓萍
审判员阿曼古丽
审判员张惠君
书记员刘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