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吴**诈骗、脱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石市检刑诉(2013)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诈骗罪、脱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脱逃的事实

1990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后在四川省崇州监狱(即原四川省万家煤矿、四川省万家劳改支队)服刑,1991年3月20日,被告人吴**趁监管狱警不备翻围墙脱逃。

被告人吴**在脱逃期间化名张**在新疆实施诈骗,后被石河子警方抓获,1993年12月4日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1994年5月7日上午12时许,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将关押在石河子市城区看守所的被告人吴**带出看守所在乌鲁木齐市调查取证时,被告人吴**趁民警不备,打开手铐、脚镣,弄开囚车后门脱逃。

另查,1、1993年12月4日,被告人吴**化名张**因涉嫌诈骗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至1994年5月7日脱逃时,被告人吴**已被羁押154日。

2、被告人吴**从四**州监狱脱逃时,尚有余刑9年10个月零21日。

3、2011年10月24日因被告人吴**冒用刘**之名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24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四**州监狱出具的关于对吴**相关情况的说明;证人廖*、王**、陈**、曹*、陈**、李**、徐**的证言;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关于提押吴**回嘉陵监狱的函;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关于吴**脱逃情况说明;邛崃市公安局关于吴**冒用刘**办理身份证的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辨认笔录及照片;四川省邛**民法院法刑(1990)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邛**民法院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回执及存根;四**州监狱出具的劳改犯人卡片;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拘留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吴**脱逃期间化名张**,于1993年4月至12月期间伙同马**(已判刑)、马**(已判刑)在石河子、昌吉、玛纳斯、乌苏等地采用以卢布兑换人民币的手段,先后骗得赃款19万余元。其具体作案手段是:先由被告人吴**物色被骗对象(均为50岁左右男性),并找借口与对方闲聊,此时马**以换零钱为由上前搭话,故意露出卢布,吴**发现后问马**是否卖卢布,吴**假意与马**协商,以10卢布兑换人民币140元左右,买下马**手中的卢布,此时马**又扮作香港商人出现假装收购卢布,并以10卢布兑换人民币300元购买吴**手中的卢布,并称有多少收多少,被害人见其中有利可图,即回家取钱后买下马**手中的卢布,等被害人去找马**兑换人民币时,三人均逃之夭夭。

1、1993年4月12日,被告人吴**伙同马**、马建川采用上述手段在石河子市百货大楼附近,骗取石**牧公司被害人李*戊现金149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已发还1200元。

2、1993年4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石河子金马市场,骗取农科院农市场被害人李*己现金23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发还7500元,债券1500元及熊猫牌彩电一台、金华戒指两枚(3.18克一枚、3.05克一枚),已发还。

3、1993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石河子老街塑料厂门市部门前,骗取石河**场付业连被害人钟*现金3800元,案发后追回现金3000元、RODA牌石英表一块,已发还。

4、1993年5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石河子中心农贸市场,骗取石河子养路总段退休工人被害人司*现金184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500元及鸽子牌女式石英表一块已发还。

5、1993年5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石河子八一木工厂北门骗取石河子乡四宫村农民被害人李*庚现金5000元,案发后追回现金4000元及双师牌手表一块,已发还。

6、1993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石河子老街骗取兵团六建工人被害人李**现金13700元,案发后回追回现金7000元、金手链一条(重15.53克)、金戒指一枚(重4.56克),已发还。

7、1993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石河子老街骗取石河子乡大庙村农民被害人王*戊现金124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7000元,已发还。

8、1993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石河子石城商场附近,骗取石河**小沟分矿被害人吴*甲现金4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3000元,双师牌手表一块,已发还。

9、199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沙湾县农贸市场附近,骗取该县金沟河乡农民被害人张*丁现金3000元。

10、1993年4月中旬的某一天,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沙湾县农贸市场附近骗取该县运输公司**车队被害人张*戊现金2350元。

11、1993年7月1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沙湾县新华书店附近,骗取该县水电局退休干部被害人王*己现金20240元,案发后追回赃物,212型吉普车一辆(新A-)、金戒指一枚(重2.86克),已发还。

12、1993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沙湾县百货商场附近,骗取农八师144团水工连工人被害人伏*现金2024元。

13、1993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奎屯市农贸附近,骗取农七师131团工人被害人张**现金2350元。

14、1993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乌苏县“迎宾楼”宾馆门前,骗取该县皇宫乡农民被害人张*己现金10000元。

15、1993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乌苏县养路段门口,骗取该县甘家湖牧场被害人赖*现金3000元。

16、1993年4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精河县农贸市场,骗取农五师汽车队被害人吴*乙现金4000元。

17、1993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玛纳斯县中华路,骗取该县被害人方*现金2400元。

18、1993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呼图壁县东风市场路口,骗取该县园户村被害人孙*乙现金8400元。

19、1993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昌吉市邮电局门口,骗取乌鲁木齐市屯河水管处被害人吴**现金2270元。

20、1993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昌**商银行门前,骗取该市养路段被害人姚*现金10000元。案发后,追回金项链两条(重13.14克、14.61克),已发还。

21、1993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奇台县人民北路,骗取该县粮食局干部许*现金3500元。

22、1993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奇台县古城宾馆门前,骗取该县供销社被害人张**现金5450元。

23、1993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阜康市农贸市场,骗取该市良种场被害人张**现金5200元。

24、199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米泉县中心市场,骗取农五师84团农工被害人范*现金2100元。

25、1993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大厦,骗取西北煤田勘探公司156队退休工人被害人王*庚现金4650元、国库券2000元、集邮册一本(价值2000元)。

26、1993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乌鲁木齐市新疆医学院门诊附近,骗取新疆建材化工厂退休工人被害人靳*现金6140元。

27、1993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乌鲁木齐市准噶尔大厦门前,骗取自治区第二运输公司工人被害人陶*现金8000元、国库券2200元、债券2000元,案发后追回债券2000元、国库券705元、现金942.5元,已发还。

28、1993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八一商场附近,骗取河南省邓县农民被害人杨**现金1100元。

29、1993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乌鲁木齐市晚报社门前,骗取天山汽车修理厂退休工人被害人王**现金4840元。

30、199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伙同马**、马**采用同样手段在乌鲁木**石油医院门前,骗取自治区第一运输公司干部被害人孔*现金5700元、国库券100元,案发后追回现金3500元,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李**、李**、钟*、司*、李**、李**、王**、吴**、张**、张**、王**、伏*、张**、张**、赖*、吴**、方*、孙**、吴**、姚*、许*、张**、张**、范*、王**、靳*、陶*、杨**、王**、孔*的陈述;证人王**、孙**、李**、聂*、于*、柏*、高**、马*、徐**、李**、鄢*、张**、陈**、肖*、王**、张**、王**、杨**、杨**、张**、香*、朱*、高**、李**、胡*、佟*、郑*、王*的证言;同案马平川、马**的供述;被告人吴**的供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4)石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在刑罚执行期间及依法被关押期间两次脱逃,犯罪行为发生在1991年和1994年,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脱逃罪,同时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用卢布兑换人民币为诱饵,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90244元,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发生在1993年,其行为又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脱逃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在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脱逃罪、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将脱逃罪、诈骗罪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二十一天合并执行,同时被告人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将新发现的罪与正在执行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在刑罚执行期间脱逃后又多次冒用他人名义犯罪,故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与盗窃罪、抢劫罪的余刑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零二十一日,及正在执行的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7月1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278日。)

所判罚金限被告人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石刑初字第348号
  • 法院 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吴**,化名廖**、张**,冒名刘**,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育才西路42号1栋2单元10号,小学文化,无业。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6年2月刑满释放。1990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服刑期间,1991年3月20日从崇州监狱万家煤矿脱逃。1993年12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1994年5月7日在关押期间脱逃。2009年3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1年10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现在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2013年5月9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押解回石河子市,现羁押于石河子市城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佳文

  • 代理审判员卓莹

  • 代理审判员李志刚

  • 书记员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