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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回族*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了(2009)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犯脱逃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零二天,附加罚金5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1年11月5日被昌*回*人民法院(2011)昌中刑执字第393号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4月10日被昌*回*人民法院(2013)昌中刑执字第282号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昌*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以罪犯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28日被评为2013年上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于2014年7月28日被评为2014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于2013年10月13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于2014年4月3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于2014年7月17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于2014年10月20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中刑执字第100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金*,男,哈萨克族,1969年1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昌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华

  • 代理审判员帕提扎提

  • 代理审判员赵丽丽

  • 书记员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