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回族*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了(2009)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犯脱逃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零二天,附加罚金5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1年11月5日被昌*回*人民法院(2011)昌中刑执字第393号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4月10日被昌*回*人民法院(2013)昌中刑执字第282号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昌*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以罪犯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28日被评为2013年上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于2014年7月28日被评为2014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于2013年10月13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于2014年4月3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于2014年7月17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于2014年10月20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金*,男,哈萨克族,1969年1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昌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华
代理审判员帕提扎提
代理审判员赵丽丽
书记员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