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犯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嘉海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严*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严*撤回上诉。
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0年4月30日被海*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国林
审判员袁敏玮
审判员胡永强
书记员张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