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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郭*等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郭*、何*、吴*、陈*、鲍*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4年8月11日变更指控被告人沈*犯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何*、吴*、陈*、鲍*犯帮助伪造证据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郭*、何*、吴*、陈*、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郭*(另案处理)在向被告人沈*、郭*、何*、吴*、陈*、鲍*借款的前提下,提供虚假借条和银行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指使被告人沈*、何*、吴*、陈*、鲍*提高借款金额向临*院起诉郭*,致使临*院作出不实的调解决定。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沈*在实际借款给郭*71万元(包括沈*姐洪思*借款20万元)的前提下,与郭*恶意串通,通过虚增借款金额、补写借条等方式,以111万元的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郭*,致使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不实的调解。

2、被告人何*在实际借款给郭*75万元的前提下,受郭*、沈*、郭*指使,通过虚增借款金额、补写借条等方式,以120万元的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郭*,致使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不实的调解。

3、被告人吴某甲在实际借款给郭*61万元(包括其家人借款)的前提下,受郭*、沈*指使,通过虚增借款金额、补写借条等方式,以160万元的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郭*,致使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不实的调解。

4、被告人陈*在实际借款给郭*50万元的前提下,受郭*、沈*指使,通过虚增借款金额、补写借条等方式,以80万元的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郭*,致使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不实的调解。

5、被告人鲍*在实际借款给郭*100万元的前提下,

受郭*指使,通过虚增借款金额、补写借条等方式,以130万元的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郭*,致使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不实的调解。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被告人沈*的刑事责任;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被告人何*、吴*、陈*、鲍*的刑事责任;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郭*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沈*辩称其没有指使何*、吴*、陈*提高借款金额向法院起诉,其只是帮郭*做事。经举证、质证,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郭*辩解,其只是帮沈*传话。经举证、质证,其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何*、吴*、陈*、鲍*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对他们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郭*(另案处理,系沈*妻舅)向被告人沈*、何*、吴*、陈*、鲍*借款经商亏空,为了减少沈*、何*、吴*、陈*、鲍*的损失,2012年下半年,郭*提供虚假借条和银行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指使被告人沈*、何*、吴*、陈*、鲍*提高借款金额向临*院起诉郭*。被告人沈*受郭*的指使,又指使被告人何*、吴*、陈*提高借款金额向临海*院法院起诉郭*,被告人郭*帮助郭*、沈*指使被告人何*提高借款金额向临海*院法院起诉郭*,致使临*院作出不实的调解决定。具体如下:

1、被告人沈*实际借款给郭*71万元(包括沈*姐洪思*借款20万元),郭*补写了向被告人沈*借款111万元的借条,让沈*以111万元的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郭*。2012年9月5日,被告人沈*持郭*补写的借条以郭*借款不还为由,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9月28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台临商初字第28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应当返还沈*借款111万元并支付利息。

2、被告人何*实际借款给郭*75万元。郭*补写了向何*借款120万元的借条,提供银行凭证,交给被告人沈*,由沈*与何*联系。被告人沈*、郭*明知何*没有120万元借给郭*的情况下,仍做何*工作,让何*以120万元的金额向法院起诉郭*。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何*持沈*提供给其的民事起诉状、120万元借条、银行凭证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沈*代理郭*出庭与被告人何*达成调解。2012年9月21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台临商初字第28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应当返还何*借款120万元并支付利息。

3、被告人吴*及其家人实际借款给郭*61万元。郭*补写了向吴*借款160万元的借条、银行凭证、民事诉状交给被告人沈*,由沈*与吴*联系。被告人沈*明知吴*没有160万元借给郭*的情况下,仍将郭*交给其的160万元借条、银行凭证、民事诉状交给吴*让吴*到法院起诉郭*。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吴*持沈*提供给其的民事起诉状、160万元借条、银行凭证,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沈*代理郭*出庭与被告人吴*达成调解。2012年9月21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台临商初字第28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应当返还吴*借款160万元。

4、被告人陈*实际借款给郭*50万元。郭*补写了向陈*借款80万元的借条、银行凭证交给被告人沈*,由沈*与陈*联系。被告人沈*明知陈*没有80万元借给郭*的情况下,仍将郭*交给其的80万元借条、银行凭证及沈*写的民事诉状交给陈*,让陈*到法院起诉郭*。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持沈*提供给其的民事起诉状、80万元借条、银行凭证,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沈*代理郭*出庭与被告人陈*达成调解。2012年9月7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台临商初字第26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应当返还陈*借款79.5万元并支付利息。

5、被告人鲍*在实际借款给郭*100万元的前提下,

郭*补写了向鲍*借款130万元的借条,让鲍*以130万元的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郭*。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鲍*持郭*补写的130万元借条,以郭*借款不还为由,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沈*代理郭*出庭与被告人鲍*达成调解。2012年9月3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台临商初字第26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应当返还鲍*借款129万元。

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传唤到案;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郭*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传唤到案;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何*到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4月3日、4月8日、4月9日,被告人鲍*、陈*、吴*先后到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郭*、何*、吴*、陈*、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沈*、何*、吴*、陈*、鲍*诉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借据、银行凭证、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案件审理资料,洪思远借据,林*甲借据及银行存折记录,吴*及张*银行交易明细,陈*银行交易明细及存款凭条,鲍*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凭证,林*乙及林*丁银行存折记录,证人吴某乙、吴*、吴*、林*甲、林*乙、林*丙、林*丁的证言,同案犯郭*的供述,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在其诉郭*的虚假诉讼过程中受郭*的指使,帮助郭*伪造证据;又帮助郭*指使何*、吴*、陈*作伪证,其行为分别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郭*帮助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何*、吴*、陈*、鲍*受人指使提起虚假诉讼,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犯有二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何*、吴*、陈*、鲍*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被告人郭*、何*、吴*、陈*、鲍*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吴*甲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何*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鲍*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郭*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台临刑初字第753号
  •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沈*。2013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 被告人吴*。2014年4月1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何*。2013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转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2014年4月1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鲍*。2014年4月1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郭*。2013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转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虞月华

  • 人民陪审员陈友坤

  • 人民陪审员许宏瑛

  • 代理书记员陈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