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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张**等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鹿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字(2014)第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张*、张*乙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张*、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鹿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1日晚上,张*在鹿泉*村道口对张*进行殴打,致张*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张*、张*乙在现场目击了整个过程。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李*、张*、张*乙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均证明看到张*殴打了张*。2013年在鹿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故意伤害一案时,被告人李*、张*、张*乙出庭作证,均称未见到张*殴打张*。三人故意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作虚假证明,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被告人张*、张*乙系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张*、张*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张*、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1日晚上,张*在鹿泉*村道口对张*进行殴打,致张*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张*、张*乙在现场目击了整个过程。公安机关在2012年4月12日询问被告人李*、张*、张*乙时,三人均证明看到张*殴打了张*。2013年在我院开庭审理张*故意伤害一案时,被告人李*、张*、张*乙出庭作证,均称未见到张*殴打张*。三人故意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作虚假证明,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被告人张*、张*分别于2013年7月17日、9月4日到鹿泉市公安局铜冶刑警中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张*供述,2012年4月11日晚上大约9点左右,我和妻子张*戊到位于鹿泉市三院门口两侧的电机店里准备加班赶活。经过附近的烧烤摊时,看见北寨的张*、张*妹妹张*丙,还有我们村的李*和一男两女正在吃饭喝酒。张*喊我过去喝酒,因为要加班赶活我没有同意,李*抓住我的衣服不让我走,这时我不认识的那个男子以为我和李*生气就凑过来抓住我衣服把我衣服撕坏了,为此我俩撕扯起来,后被人拉开。我回到店里,越想越生气,就给同学张*甲等人打电话让他们来店里。时间不长李*、张*还有烧烤摊的老板又来到我店里让我出去喝酒,我坚决不去,他们就在店里不停的说,我非常生气,就从店里走出来,出来之后在烧烤摊边和张*、张*丙说话,和我撕扯的那个男的也在旁边,后来李*也从我的店里出来,和我不认识的那个人就拦住我,说我不给面子。我听了更加生气,头脑懵了,就冲到他跟前,也不知怎么就把他弄了个跟头,那个男的就仰面躺在公路上了。

2、证人张*丙证言证明,2012年4月11日晚,我和我哥张*、李*、张*丁、李*、张*在西铜冶道口一个烧烤摊吃饭时,张*过来了,我和我哥张*就招呼他坐下,张*问张*是谁,后来不知他们又说了什么,张*和张*就互相推搡起来,我们几个一起吃饭的人就把他俩拉开了。之后张*回了附近的店里,过了一段时间,张*从他的商店出来,他对我和张*说就是他,接着就跑到张*面前,一拳打在了张*脸上,张*倒地后,张*又踢了张*几脚。张*被打伤,我们把他拉回了北寨,回去后张*就吐了,我们见此打了120把他送到了铜冶三院,最终因伤重不治身亡。

3、证人李*乙证言证明,2012年4月11日晚,我和张*、张*、张*、张*正在烧烤摊吃烧烤喝酒时,张*、张*的一个熟人经过烧烤摊,张*和张*就叫住那个人,让他过来坐会儿,在此期间,张*和那个人发生了冲突,互相推搡了几下,后被我们拉开,那人去了旁边一个商店,后来不知道为什么那人又从商店出来跑向张*,之后我听见咚的响声,张*仰面躺在了地上。他躺在地上后就不动了,我们把他抬上我们来时开的车上,把他拉回了北寨,在此期间张*还打呼噜,在北寨时张*吐了,我们见此打了120。

4、证人张*丁证言证明,2012年4月11日晚上,张*给我打电话说出去吃饭,后张*开着车拉着我和张*、张*丙、张*的妻子李*乙一块到了铜*农行对过的祥和饭店门口吃烧烤,席间西铜冶村的李*甲来到我们桌上一块吃饭喝酒,张*又去其他桌上喝了一些酒,回到桌上后,李*甲提议道西铜冶村边的烧烤摊接着吃,因为那里便宜。随后大约21点左右我们到了西铜冶电管所西侧的烧烤摊,我们又要了几瓶啤酒和一瓶白酒及一些羊肉串,我们正在喝酒时,有一个男的开一辆面包车来了,张*就到了副驾驶位置跟开车的那个人说话,就让那个开车的到席上喝酒,那个开车的刚下来,张*就说这是谁呀,两人因话不投机就相互撕扯起来,张*、张*丙还有烧烤摊的老板把他俩人劝开了,拉开后张*就做到了桌子边上,跟我说,回去吧,我说等张*一块回去。后来张*就开始打电话,张*边打电话边往车边走去,这时忽然有个人直奔向张*,后来张*就躺在了地上,我们就把张*抬到了张*的面包车上,先把送到了张*家里,后李*乙说张*吐了,嘴里还有点流血,随后张*丙就打了120救护车把他送到了铜冶三院。

5、证人李*丙证言证明,2012年4月11日晚上,我在我们摊上烤羊肉串时,有两人发生冲突后,一个人被打倒在地上,后被人开车拉走了。

6、证人张*戊证言证明,2012年4月11日晚上,我和我丈夫张*吃完饭后,开车到我家修电机的门市准备加班。走到门市前面时,北寨村的张*、张*丙、西铜冶的李*甲,还有一个喝醉的男的等人正在门市前面的烧烤摊喝酒,张*丙看到张*来了,就拽张*去喝酒,张*说有事不去了。李*甲也说让张*喝酒,张*说有事不去了。后来那个喝醉的男的说张*,你牛什么,是哪个村的,张*说你管我是哪个村的,他们就撕扯到一起,随后被人劝开。张*回到门市后很生气,就给他的朋友打电话说他在店门口被别人打了,让他们过来。后来张*丙、张*、李*甲还有烧烤摊的老板来店里劝张*不要再叫人了。后来张*就出去了,我在屋里收拾东西,正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我听见外面又吵起来,就出来,看到喝醉酒的那个男的已经躺在地上了,烧烤摊的老板拉着张*,张*的朋友张*甲、张*乙也在旁边。后来我说把受伤的人送到医院吧,张*说他喝多了,回家睡一觉就没事了。我和张*就回家了。

7、被告人李*甲供述,2012年4月12日,在公安机关询问我时,我做的证言是“张*冲向身边的张*挥拳打了两下,张*向后退了两步,直着身子就躺在地上了,他后脑勺先着地,头冲南,仰在地上躺着”。在鹿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的案子前一个星期时,张*的母亲找到我,让我在开庭时说没看到张*打张*,因为我和张*是一起长大的,关系不错,我为了能让张*判轻些,就在开庭时说没有看到张*打张*。

8、被告人张*甲供述,2012年4月12日,在公安机关询问我时,我做的证言是“看到张*冲一个男子挥拳乱杵,他们在杵打的时候还撞了一下我的右车门,紧接着我们就看到被打的男子仰面倒在地上。这时我们从车上下来后又看到张*冲倒在地上的男子身上踹了两脚”。在鹿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的案子前一个星期时,张*的母亲找到我,让我在开庭时说没看到张*打张*,因为我和张*是一个村的,他母亲又多次找我,我就在开庭时说没有看到张*打张*。

9、被告人张*乙供述,2012年4月12日,在公安机关询问我时,我做的证言是“张*就和一个男的打起来了,张*用拳头打了对方两下,踹了几脚,然后对方就仰面倒在公路上,后脑勺着地”。在鹿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的案子前一个星期时,张*的母亲找到我,让我在开庭时说没看到张*打张*,因为我和张*是一个村的,他母亲又多次找我,我就在开庭时说没有看到张*打张*。

10、张*故意伤害案庭审笔录、张*刑事判决书。

11、自首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张*甲到鹿泉市公安局铜冶刑警中队投案自首。

12、被告人身份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张*、张*作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鹿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张*系自首,可以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乙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鹿刑初字第276号
  • 法院 鹿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鹿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鹿泉**铜冶村人,现住。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伪证罪被鹿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甲,鹿泉**铜冶村人,现住。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伪证罪被鹿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乙,鹿泉**铜冶村人,现住。2013年9月5日因涉嫌伪证罪被鹿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巧燕

  • 审判员李惠菊

  • 人民陪审员聂明珠

  •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