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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犯故意伤害罪董*甲犯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甲犯伪证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5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崔*出庭支诉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习*、李*,被告人董*甲及其辩护人宋*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马*在本村自己大儿子家北门口因琐事与其妯娌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马*将被害人高*推倒致其头部受伤,经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高*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在滦南县公安局对马*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董*甲为使其弟媳马*逃避刑事处罚,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于2014年6月9日将目击高*系被告人马*推倒后受伤的证言予以改变,称自己并未目击,高*之伤系自己摔倒所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处。

本院查明

庭审中,被告人马*辩称,其未致伤被害人高*;庭审后,被告人马*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称如果法院认定其有罪,其就认罪。辩护人习*、李*的辩护意见是: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马*致伤被害人,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马*在2014年4月14日8时、13时及*、检、法多次讯问中均称与高*无肢体接触。(2)被害人高*对其如何受伤前后陈述不一。2014年6月5日陈述称是被马*丈夫董*和马*打伤的,具体是谁想不起来了;在同年8月5日陈述称是董*和马*其中一个用砖砸的她的头,具体是谁没看见;2015年4月17日陈述称是马*用砖头砸的;在2014年8月18日书面材料及2015年1月7日“情况说明”中均称马*和她没有肢体接触。(3)本案唯一直接证人董*甲2014年4月14日关于马*双手将高*推倒的陈述与被害人高*所述马*用砖头砸她不符,同时董*甲对该陈述在以后陈述及出庭作证证言中均予以推翻。(4)董*甲2014年4月14日陈述有关情节与高*、董*乙陈述存有矛盾,高*称董*甲与高*在一起,拽着高*往前走,而董*甲却称其站在自家门口;董*乙称自己主动来到现场,并非董*甲找去的。(5)被害人受伤后所躺的位置各证人之间的陈述存在较大差异。(6)被害人受伤部位主要是两额及额骨。如马*双手将高*推倒,高*受伤严重的部位应当为后脑,而非前额。(7)董*询问笔录的取得具有违法性,且不能证实被告人马*推倒被害人高*。

被告人董*甲辩称,其没有改变证言,不构成伪证罪。辩护人宋*来的辩护意见是:认定被告人董*甲犯伪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董*甲2014年4月14日证言是不真实的;2014年6月9日证言是真实的,有赵*的证言及2014年8月18日署名高*的书面材料及2015年1月7日有高*签字、村委会盖章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马*故意伤害的事实

被告人马*与被害人高*系妯娌,被告人董*甲系被害人高*丈夫、被告人马*大伯哥。被告人马*家在被害人高*家东邻,被告人马*大儿子家在被害人高*家前排斜对门。2014年4月13日20时许,因被告人马*大儿媳杨*倒水流到被害人高*家柴禾上之事,被害人高*在杨*家北门口先后与杨*及被告人马*发生争吵,后双方均被本村村民劝回家。后被害人高*及其丈夫被告人董*甲再次来到被告人杨*家北门口与被告人马*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马*将被害人高*推倒致其头部受伤,被告人董*甲等人将被害人高*搀扶回家,2014年4月14日1时许被害人高*被送到滦*医院住院治疗35天。经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高*的伤情为:头部外伤导致右颞顶枕部头皮下血肿、额叶脑挫裂伤、额部颞部右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颞叶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伤后出现神志恍惚、躁动不安、双侧瞳孔不等大、右侧对光反射消失、四肢不自主活动等症状,且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共清除血肿约100mL,属重伤二级。经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之损伤评定为拾级伤残,IA值为5%。

另查明,被告人马*丈夫赔偿了被害人高*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高*对被告人马*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高*2014年6月5日陈述证实,她家东邻居是马*家,南排是马*二儿子艳*家,艳*家东边是马*大儿子艳*家。前段时间一天傍晚,艳*媳妇把水泼到自家北面路上,因她家地势低水流到了她家门口,她就找艳*媳妇并和艳*媳妇发生争吵,此时马*出来亦跟她争吵,还从她背后打了一拳,后她们被拉开了。她回到家里吃饭时她对象董*甲挺生气就拉着她出去找马*理论,董*甲在街上吵吵“老五,你们一家子都出来,你们想要老娘子的命都出来”,董*、马*、艳*三口子出来了,董*甲说:“你们不是打吗,我老娘子出来了,给你们打”,并拽着她走到他们跟前,她看见董*手里拿着块砖,艳*拉着董*,没看见马*手里拿啥,有人打了她肩膀一下,她就摔倒昏了过去,没看见谁打的她。她头部受伤了,怎么造成的不知道。

2、证人周*(被害人高*女儿)证言证实,当天晚上她在母亲高*家吃饭时,她母亲和父亲董*先后出去了,她和对象董*乙在屋里没出去。后来她听见董*家两口子吵吵:“让她在那躺着,别管她”,她父亲董*在她家院子里吵吵:“老五,你打好了,你也打不好”。听到吵吵的声音,她对象出去了。后她对象把她母亲扶到屋里,她母亲呕吐、头疼,意识不是很清楚。她听她父亲董*说她母亲是被“他们”推到水泥台下边摔的,“他们”具体是谁她父亲没说。

3、证人董*乙证言证实,当天晚上他在丈人家吃饭时,岳母高*吃了几口就往外走,丈人董*甲也跟了出去。他听见马*和他岳母对骂,后来听到董*及其媳妇说:“让她在那躺着,别管她”,他出去看见岳母跪在南大门里侧呕吐,并说头疼,他丈人也在旁边,他把岳母扶到屋里。他丈人在院子里吵吵:“老五你打好,你也打不好”。过了一会,他感觉岳母意识有点模糊,就报了警。他丈人董*甲说他岳母是被“他们一推的,就摔倒了”,“他们”具体是谁没说。

4、证人杨*(被告人马*大儿媳)证言证实,她家在高*家南排斜对门。2014年4月13日晚上8点钟左右,她洗衣服后将水泼到她家北门口外,可能有水流到高*家柴禾上,高*知道后和她女儿一起骂她。她婆婆马*听见后过来和她们对骂,后被邻居劝解,她和婆婆都回家了。过了约半个小时,高*又出来骂街,她听不进去就开门说:“你怎么总骂?”,这时她婆婆来了,让她回家了,她不知道以后发生了什么。

5、证人(被告人)董*甲2014年4月14日陈述证实,昨天晚上八九点钟,因董*大儿子媳妇把水泼到他家柴禾上,他媳妇高*和董*大儿子媳妇对骂,被邻居们劝开了。高*和他回到屋里,董*两口子还在外面骂,高*受不了又出去了,他也跟着出去了。董*媳妇马*在马*大儿子北门口台阶上面,高*说“我给你打”并往马*身上冲,马*双手将高*推倒,从台阶上摔下来,骨碌了几圈。他在他家门口看到这个情况就进屋找他姑爷,等他和姑爷出去时高*正倒在董*二儿子家门口,他和他姑爷将高*扶进家,高*已经口吐黄水了,他姑爷董*乙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和警车,救护车将高*拉到医院。他不知道高*伤是怎么形成的,当时高*身体往后倒在了地上。在场的有他、马*和高*。高*被马*推倒的事他和董*乙说过。

6、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高*伤情为:头部外伤导致右颞顶枕部头皮下血肿、额叶脑挫裂伤、额部颞部右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颞叶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伤后出现神志恍惚、躁动不安、双侧瞳孔不等大、右侧对光反射消失、四肢不自主活动等症状,且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共清除血肿约100mL,评定为重伤二级。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高*之损伤评定为拾级伤残,IA值为5%。

7、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客观情况。

8、滦南县气象局2014年4月29日气象证明证实,经查滦南县气象局观测站数据资料,2014年4月13日(农历三月十四)20时天空状况为晴,云量为0成,观测场气温为12.0℃,风向南东南,风力2级。

9、滦南县公安局胡各庄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马*1962年2月25日出生。

10、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

11、本院调解笔录、谅解书各一份证实,被告人马*丈夫赔偿了被害人高*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高*对被告人马*表示谅解。

(二)被告人董*甲伪证的事实

在滦南县公安局对马*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董*甲于2014年4月14日出具证言证实其目击高*系被告人马*推倒后受伤;同年6月9日被告人董*甲又将该证言予以改变,称自己并未目击,其出去时高*正在地上躺着;同年6月11日被告人董*甲提交滦南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称高*之伤系自己摔倒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甲2014年4月14日陈述(内容同上)证实了其目击高*系被告人马*推倒后受伤的情况。

2、被告人董*甲2014年6月9日供述证实,2014年4月13日23时,他妻子高*在外面和董*媳妇对骂,他出去时看见媳妇高*在地上躺着,他赶紧招呼女儿周*、姑爷董*乙一起把高*扶进家。进家后他们就报警了。他没看见高*是怎么躺到地上的,他出去时她就在地上躺着呢。第一次询问时他说“他看见董*媳妇把高*推倒的”,是因为当时他想让董*家花钱给他媳妇治病,所以对公安机关说的假的。以前供述与这次不相符的地方以这次为准。

被告人董*甲2014年8月8日供述证实,媳妇高*出院后他去闺女家找过高*,跟她说“咱们都是亲的,你给她保出来,我求求你,我豁着给你跪下”,说着他就跪在了地上,当时闺女周*在场。他一共找过高*最少两次,有一次是他招呼着本村“梦存”去的。他没看见高*到底怎么受的伤。

被告人董*甲2014年6月11日提交滦南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董*甲称高*之伤系自己摔倒所致。

3、被害人高*2014年8月5日陈述证实,她出院后在闺女家住着时董*甲找到她给她跪下并说:“我对不起老五(董连久),你说你自己摔得中不”。她说“我不愿意,你自己说去也行,你们都是亲的”。当时她女儿周*和本村梦存在场。

4、证人周*证言证实,母亲高*出院后直接住到了她家。她父亲董*去她家找过她母亲最少三次,有一次带着本村的梦存。董*和她母亲说:“你把口供改了,就说自己摔的,把老五家(马*)保出来,咱们都是亲的”。还有一次给她母亲跪下了,她母亲说“要改你去改,我不改,该咋着咋着”。

5、滦南县公安局胡各庄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董*甲1955年3月26日出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能够认罪,本案系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在本案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马*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甲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歪曲事实真相,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董*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辩护人习*、李*、宋*来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根据被告人马*、董*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董*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董*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倴刑初字第252号
  •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农民。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4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4日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习*、李*,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董*甲,农民,:滦南县姚王庄镇董马庄村214号。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系被告人马*大伯哥。

  • 辩护人宋*,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昌进

  • 审判员王仲善

  • 审判员郑振林

  • 书记员李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