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杨*伪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伪证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提出上诉,2014年11月7日唐山*民法院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因案情复杂,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20日中午,任*与张*琐事产生矛盾发生厮打行为,张*到迁*民医院口腔科杨*就诊,被告人杨*对张*伤情进行了简单处理但没有书写病历,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要求张*提供就诊病历时,张*找到被告人杨*补写病历,并给杨*送了花生油、酒等物品。被告人杨*(其身份为护师)明知自己没有权利却制作假病历,并且注明“牙槽窝有血凝块”。致使鉴定部门出具了张*伤情系轻伤的鉴定意见。司法机关依据该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于2012年9月21日将任*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将任*执行逮捕,至2013年1月31日被取保释放。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任*涉嫌故意伤害案侦查卷复印件、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故意出具虚假病历,导致他人受到逮捕羁押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辩称,2009年5月20日下午,张*在三个人的陪同下来到县医院口腔科,当时满嘴是血,其看他嘴里子左上侧有一个小口子,牙也掉了一颗,用棉球把嘴部血进行清理,当时想给他开药、拍片,陪同人员说家里有药不用开,在没拍片和出具诊断证明的情况下他们就走了。时隔20天左右,张*到医院找其要求给出具诊断证明,因时间太长其不想给开,可张*在口腔科一直闹,其就根据检查、患者口述给张*补开了诊断证明和病历。对于出现其开的诊断证明和病历与市检察院鉴定结论不相符的情况是其医术不精、职责范围不明确造成的。在此事发生之前其不认识张*和任*,没有故意陷害他人的想法。认为其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

辩护人孙*的意见是,被告人杨*为患者张*出具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理由是:1、被告人杨*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张*出具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2、被告人杨*不具备故意隐害任*的主观意图。3、被告人杨*为张*出具的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不存在虚假性,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杨*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是虚假的。4、假设被告人杨*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明显是虚假的,只有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才有可能构成伪证罪。本案中,被告人杨*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对于认定张*是否构成轻伤、任*是否构成故意伤罪无关紧要,更不是导致任*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原因。不属于与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5、被告人杨*出具的门诊病历即使是虚假的,没有达到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立案追诉标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迁西县罗家屯镇三村村民任*与该镇一村村民张*因从事客车运输素有矛盾。2009年5月20日中午,任*哥哥任*召集张*、交通局工作人员赵*、刘*、张*以及朋友马*、付*等10余人在城关得月酒楼吃饭,试图化解张*与任*之间的矛盾,饭后由于任*与张*言语不和,导致双方互殴,张*左手拇指、牙齿均受伤损坏,任*额部受伤。当日下午,任*带张*到迁西县中医院进行了包扎,在张*要求下,任*将张*送迁*民医院口腔科就诊,被告人杨*(执业护师)对张*嘴伤进行了简单处理,后张*等人离开县人民医院。当日晚22时左右张*住迁*力医院,住院治疗2天,该院诊断:1、左手拇指远端骨折;2、头面部外伤;3、右上侧切牙缺如,右上尖牙缺失。2009年5月22日至6月3日住唐*人医院治疗,该院诊断:1、左拇指末节开放性骨折;2、头部外伤;3、2╋牙齿松动;4、3╋牙齿缺失;5、右手软组织挫伤。张*受伤后20天左右,到县医院口腔科找到被告人杨*要求补开诊断证明,被告人杨*根据当时印象及检查前后两次给张*补开了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病历记载:右上前牙外伤2小时,2╋牙齿外伤性Ⅱ松动,近中切角缺损有渗出,已渗髓,冷热刺激(++),3╋缺失,牙槽窝有血凝块。诊断:2╋外伤性近中切角缺损Ⅱ松动,3╋缺失。处理:2╋2%利多卡因麻醉下开髓,牙髓拔除,根管预备结扎处理。在任*得知被告人杨*给张*出具诊断证明后,带人到县医院对被告人杨*及相关领导进行威胁,恐吓,要求出具相反证明,在张*得知此情况后,感觉杨*因己受了委屈,便从家里拿了一桶花生油,买了两瓶酒(90元一瓶)送给了被告人杨*。因公安机关鉴定需要,张*于2009年6月17日到到唐山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复查左手拇指X线片,结果为:左手拇指末节中段骨质欠连续,骨折线影欠锐利,断*对位尚可,末节基底部骨质呈撕脱样改变。印象:左手拇指末节骨折(粉碎性)。

2009年11月24日,唐山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所依据迁*力医院、工*院、迁*民医院、安*院病历、诊断证明及身体检验,鉴定张*之伤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二枚以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手损伤: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之规定,结论为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贰个月。200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对任*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012年8月24日,(张*后三年余)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受迁西县公安局委托,对张*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张*的牙齿伤为轻伤。2012年9月21日,任红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3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0月4日被执行逮捕。

2013年2月5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验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张*左手拇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出具法医鉴定书,鉴定张*3╋牙齿为伤前缺如,伤者张*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3年1月31日,任红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伪证罪立案的情况。

证据二、证人张*、高*、付*等人的证言证实,张*与任红互殴过程。

证据三、被告人杨*给张*于2009年5月25日、10月6日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记载:右上前牙外伤2小时,2╋牙齿外伤性Ⅱ松动,近中切角缺损有渗出,已渗髓,冷热刺激(++),3╋缺失,牙槽窝有血凝块。诊断:2╋外伤性近中切角缺损Ⅱ松动,3╋缺失。处理:2╋2%利多卡因麻醉下开髓,牙髓拔除,根管预备结扎处理,证实张*牙齿缺失系外伤所致。

证据四、被告人杨*于2011年1月19日给任*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张*╋缺失是陈旧性缺失,并声明给张*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效。

证据五、在公安机关侦查任*故意伤害案期间,公安机关曾于2011年8月9日,2012年4月7日和2012年10月2日对杨*搞过三次询问笔录,核实给任*、张*出具病历情况。三次笔录记载的内容分别是:

2011年8月9日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核实了2009年5月25日、2009年10月6日杨*给张*出具诊断证明情况,杨*陈述是病人的主诉及检查情况开的,内容与诊断证明一致吻合。

2012年4月7日,核实杨*是否认识张*,是否具备出具病历、诊断证明资格的经过,杨*均客观地进行了回答,与张*到县人民医院口腔科就诊认识的,其没有资格出具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

公安机关询问为何又给任*出具一份张*是陈旧性的,杨*陈述任*等人到医院吵闹,对其进行威胁、恐吓,不得已出了这份证明经过,另一个证明是给张*的0010297号诊断证明无效。给张*出具的门诊病历是以其伤情来出具病历,张*的牙伤是外伤性质的损伤与缺失,不是陈旧性的。

2012年10月2日,核实张*到县医院口腔科就诊的经过及诊治过程。杨*陈述:2009年5月20日下午两、三点钟。3、4个人把张*到其科,看到张*都是血,就给他看了一下嘴里边,看见嘴里右上侧有一个小口子,牙也掉了一颗,紧挨着这颗牙有一颗缺损和松动,当时这二颗牙都是新鲜伤,想给张*嘴里子缝一下,陪他去的3、4个人给他按在综合治疗床上后,张*就连推带搡的从床上起来不让给他处理,因为张*喝了酒,张*站起来由那3、4个人扶着就走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那3、4个人又把张*到我们科,这回张*同意给他处理伤情了,我想先把张*那松动缺损的牙先给固定上,但张*说不用了,也没有缝针,只是把他掉了牙的牙槽窝处用干棉球压迫止血,把嘴角的血进行了清理。想给他开点止痛药,陪同他的人说不用开了,他们家有药店,他们那3、4个人就扶着张*离开了我们科,陈述张*到他们科时,张*的牙确实是新鲜伤,掉了一颗牙、松动缺损了一颗牙,这二颗牙紧挨着。

证据六、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杨*供述:给张*开过两次诊断证明,第一次我给开的是外伤的诊断证明,是一颗牙齿缺损,一颗牙齿缺失,牙床破裂,是由外伤引起的。第二次我给开的是牙齿的诊断证明,有颗牙齿缺损需要治疗。给张*开过两次诊断证明,开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又根据这两个证明给任*他们开过证明,大概意思就是为张*开的诊断证明是假的。为张*开的诊断证明是依据当时检查的情况实事求是写的,张*受伤的牙齿是新鲜的。给任*出具的证明证实给张*开的是假的诊断证明,是任*在医院威胁我的情况下给他出具的。我在县医院口腔科属于护师,不具有开诊断证明的资格。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杨*供述:第一次我给张*诊断时开了一个诊断证明,写了一个病历,第二次就给张*开了一个诊断证明,这些都是后补的,给张*开的诊断证明是根据当时应诊的情况。

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杨*向公诉机关递交了关于给张*开具诊断证明一事的说明,全文如下:

关于给张*开据诊断证明一事,我以下说明:

患者张*就诊时,由于患者烦燥不安,我大概检查一下,口腔有血液,无有牙槽血凝块,由于患者不配合检查,无法进一步检查,就简单处理一下,给患者用药治疗,陪同他人说不用开药,家里有药店,回去给他拿去用,他们就回家了。过了二十来天,患者张*到口腔科找我给他开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当时我说时间太长,我也记不清了,我很不乐意给他开,患者张*说当时我满嘴都是血是你检查的,我被打掉一颗牙,我说你这牙不像打掉的,他一直坚持说被打掉的,由于患者的反复磨叽说是被打掉的,因时间过长,我也记不太清了,由于患者磨叽好长时间,就按患者说的有牙槽窝和血凝块,开据诊断证明和病历,由于工作疏忽和工作水平有限,给对方造成了伤害,给公检两院造成了不少麻烦,请求对方家属给以原谅,请求领导给处分。

庭审中,对被告人杨*的讯问,张*受伤后,到我科就诊,出血的位置并不在牙槽窝处,我没有检查牙槽窝,根据张*满嘴是血我就推定了牙槽窝有血凝块。给张*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给任*出具的证明,给张*出具的是真的。过了20天以后,张*找过我让我给出具证明,我说都过了这么长时间了,我不愿意给他出,后来他非得闹,我就给他补了证明,当时我看了一下,说你这牙不像打掉的,张*坚持说是打掉的,我就给他出具了证明。张*给我送东西是我给他开证明之后他为了感谢我给我送的,我在公安局的供述均属实。张*的牙齿实际是新鲜伤还是陈旧伤我不知道,反正是掉了一颗。2013年公安机关三次与我核实所出具的证言是按照张*所说的,2013年9月16日向检察机关交的情况说明不是实事求是的。

证据七、唐山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损伤为轻伤;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损伤为轻伤,两份鉴定意见均引述了张*后被告人杨*给其出具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内容。

证据八、公安机关调取的张全住迁*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唐山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放射科X线检查报告单、唐*人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证实张全伤后治疗情况。

证据九、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意见书、法医鉴定书,证实张*、左拇指损伤均为轻微伤。

证据十、迁*力医院牙科执业医师赵*的两份询问笔录,证实牙齿新掉的和陈旧掉的区别是如果新掉的牙齿的牙槽窝不平整,有坑,有的带有血丝,有的有血凝块,还可能伴有牙龈撕裂,如果是陈旧掉的牙,牙槽窝比较平整,无血凝块或血丝。

证据十一、被告人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综合分析公诉机关庭审中所举示的证据,被告人杨*明知无执业医师资格,在对张*情未详细检查情况下,根据张*主诉及本人主观推断,为张*出具虚假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并且注明“牙槽窝有血凝块”,致使鉴定机构出具了张*情系轻伤的鉴定意见,使他人受到刑事拘留及逮捕的严重后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及庭审中,仍坚持张*的3╋是新鲜伤,是外伤所致缺失,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证明材料前后矛盾,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妨碍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以上证据,本院对言词证据综合认定,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故意出具虚假病历、作虚假证言,致使他人受到刑事拘留、逮捕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给张*开诊断证明和病历没有故意陷害他人的想法,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从事牙科护师多年,应当知道“牙槽窝有血凝块”的症状应为牙齿新掉所致,其在补开病历时未认真检查伤情,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仍未实事求是的说明事实真相,导致他人被拘留逮捕的严重后果,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迁刑初字第20号
  •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迁*民医院职工。因本案于2013年9月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 辩护人孙*,河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傅国瑞

  • 审判员李荣兴

  • 人民陪审员郭凌云

  • 书记员闻冬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