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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山西省**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了(2011)晋市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以(2011)晋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5.5分。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吃苦耐劳,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努力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的刑期从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该犯自2013年12月减刑后,于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4月15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70号
  • 法院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又名豆豆,曾用名李*,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穆志照

  • 代理审判员张康

  • 代理审判员韩丽娜

  • 书记员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