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桑小丽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2)潞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小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以(2012)长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桑**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4分,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桑**的刑期从2012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该犯于2012年4月28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4月28日、12月31日(两次)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3年12月2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二次;2015年1月6日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二次)监狱嘉奖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桑**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46号
  • 法院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桑**,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穆志照

  • 代理审判员张康

  • 代理审判员韩丽娜

  • 书记员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