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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黄德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投送扎**监狱服刑。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6月25日,剩余刑期三年一个月零二十三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由斯**、包**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黄**在2012-2015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中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5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月份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2-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黄**的罚金刑三千元已全部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呼刑执字第476号
  • 法院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黄**,绰号黄小子,男,满族,小学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阿荣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明政

  • 审判员斯琴高娃

  • 审判员包立红

  • 书记员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