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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郑**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郑**、刘*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衡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郑**、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份,被告人郑**、郑**、刘*甲三人在凤阳县总铺镇清塘村郑**家以抽头营利为目的,组织二十多人用赌具牌九进行赌博。2015年2月27日13时,凤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组织人员前往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共二十余人,现场缴获赌资16247元。

2014年9月份,被告人郑*甲在总铺镇清塘村西郑小区开设赌场,2014年9月11日凤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该赌场查获三名参赌人员,查获赌资共计6417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郑**、刘*甲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

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郑**、刘**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郑**、刘*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郑**、郑**、刘*甲三人在凤阳县总铺镇清塘村郑**家以抽头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牌九聚众进行赌博。凤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组织人员前往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共二十余人,缴获赌资16247元。案发后,被告人郑**于2015年2月28日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郑**、刘*甲于2015年3月30日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

本节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经过。

2、证据保全清单,证明对现场查获二十一名参赌人员赌资15974元均予以保全。

3、扣押清单,证明现场扣押无主赌资人民币35张,面额均为100元一张,共计3500元,经现场询问,均无人承认。现场扣押乳白色牌九30个,骰子2个.

4、解除扣押决定书,证明因当事人郑某丁、周**、郑某庚无违法行为,对依法扣押的赌资3200元予以解除扣押。

5、非税收入缴款书,证明扣押赌资16274元已上缴。

6、收缴清单,证明收缴郑*乙开设赌场用于赌博的工具牌九30个,骰子2个

7、情况说明,证明在郑*甲家赌场多处查获人民币总计3500元,经询问无人承认,作为无主赌资予以处理。

8、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郑**、郑**、刘*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9、证人候某证言,证明郑*甲家有不少人在推牌九,有时1000元一锅,有时500元一锅,人多推的就大,人少推的就小,郑*乙组织赌博的,每次抽头不等,每次每把赢了就抽50元、100元不等。

10、证人吕*甲证言,证明今天下午1点多钟,其在清塘郑*甲家赌钱的,牌九是郑*甲家的,赌场在总铺镇清塘街上,清塘小学东边几十米的马路边上,是门朝南的三间平房,赌钱的桌子在中间那间房里,小的时候100元钱一锅的,大的时候几百块钱一锅,最大是1000块钱一锅的,今天在现场赌钱的人有三四十口。今天抽头是刘*甲收的,他家哪个人在家就哪个抽头,赌场是一个叫狼的组织的,抽头有时给他。经辨认,当天参与赌博的是郑**。

11、证人周*甲证言,证明今天下午其到郑*甲家赌钱的,郑*乙组织赌博,他在现场抽头子,赌钱用的是牌九。经辨认,负责赌博约集并从中抽头的是郑*乙,参与赌博的外地人是刘*乙,参与赌场的外地人是魏*。

12、证人邹*证言,证明赌场的具体地点在郑*甲家两间平房西边那间,赌场是郑*甲提供的,用牌九赌博的,牌九是白色的,共32张,参与赌博的最少有二十多人,庄家赢钱了就给郑*甲100、200元不等的头子钱。

13、证人李*甲证言,证明今天下午2点多钟,郑*甲家当时有二三十人在推牌九的,地点在郑*甲家前面房子中间屋子里,场子是郑*甲开的,牌九是郑*甲拿的,牌九场其看见是郑*甲夫妻俩收钱的。

14、证人魏某证言,证明今天中午其跟吕**还有刘*乙到郑*甲家,场子里有二三十口子都是赌钱的,抽水的是一个女的,还有一个男的,男的叫郑*乙,这个场子抽水是每一把都抽,每打一把都能抽个二三十、三四十块钱,最后扒锅了之后也抽水,每次都能抽百十块钱,赌场是用麻将推牌九的。赌钱场房子是郑*甲家的,他老婆应该是场子里面抽水钱的。经辨认,参与赌博的是“大印”陈**。

15、证人郁*证言,证明其今天中午吃过饭到清塘郑*甲家赌钱场去的,赌钱场是郑*甲开的,牌九是郑*甲提供的,是白色的,其看见郑*甲和刘*甲在场抽头的,庄家赢钱时给100元或者200元。

16、证人郑*丙证言,证明今天下午2点多钟,其在清塘街上郑*甲家推牌九,当时场子里大概有二十多人,这个赌场是郑*甲开的,那个房子也是他家的。其看只要揭锅就给200或300,抽头子钱有时候是给郑*甲妻子刘**的,有时候是给狼的,他们拿到抽头的钱就拿在手里的,没有水箱。经辨认,和他一起推牌九的是郑*乙;和他一起参与赌博的是郑**。

17、证人郑*丁证言,证明今天下午2点多钟其到了郑*甲家的赌钱场,赌场是郑*甲提供的,赌博用的是牌九,白色的,赌场有抽头子的,是郑*甲老婆刘*甲,郑*甲平常在门口放风,另外还有郑*乙在赌场里看场子,郑*乙天天在场子里面。

18、证人周*乙证言,证明今天下午1点多钟,其去郑*甲家,当时有十几人在参与推牌九。在下午4点多钟,郑*甲看到抓赌的人抓赌,他就喊抓赌的人来,快跑。然后他就跑掉了,他老婆也跑掉了,赌场是郑*甲两口开的,平时偶而在他家推牌九的都是附近村民,抽头子钱是郑*甲老婆刘*甲收的。经辨认,参与做庄推牌九的是刘*乙,看锅的是魏*,推牌九的郑*乙。

19、证人郑*戊证言,证明今天中午其去清塘街道的郑*甲家推牌九的,当时有三十多人正在推牌九的。郑*甲的场子基本是本地人去赌就是50、100元一锅,外地人来赌都是500、1000元一锅的,郑*甲和他老婆刘*甲每天在赌场抽头子钱。今天下午用的牌九是黄白色的,由郑*甲提供的,郑*甲家的赌场是郑*乙组织的,由郑*甲提供场地,郑*甲两口子和狼子都在里面抽打头子钱。

20、证人吴某证言,证明郑*甲自己好像就是摇把子的,因为这个房子是他家的,此外还有一个叫郑*乙的估计是另一个摇把子的。赌场抽头的好像就是郑*甲老婆刘**。

21、证人刘*乙证言,证明总铺镇清塘街道郑*甲家赌场其去过三次,是用牌九赌博的,牌九是郑*甲提供的,赌场是郑*甲开的。赌场里面没有抱水箱的,谁推赢了就直接给郑*甲或者郑*甲老婆刘*甲现金。

22、证人吕*乙证言,证明郑*甲家赌场白天在前面堂屋赌,晚上到后面赌,赌场是郑*甲提供的,推牌九方式赌博的,赌场有抽头子的,狼平时也是在郑*甲家看场子维持秩序,其那边的人都知道场子是郑*甲开的,抽头子钱给郑*甲和他老婆的。

23、证人曹*甲证言,证明今天下午其到郑*甲家前屋西口屋,有二三十口人围在一起干牌九的,抽头是按锅的大小的,有时一百,有时二三百,钱是郑*甲两口收的。

24、证人李*乙证言,证明前天下午2点多钟其在开胜家干牌九的,场子是开胜开的,推牌九的。

25、证人曾某证言,证明今天中午其到清塘街上郑*甲家推牌九,当时带牌九的有三十来口人,牌九是郑*甲提供的,庄家扒锅了给郑*甲或刘*甲200或300元。

26、证人郑*己证言,证明今天中午吃饭后其到郑*甲家推牌九,当时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赌场是郑*甲开的,有抽头,今天扒锅的钱是给郑*甲家属的。

27、证人郑*庚证言,证明今天下午2点多钟其到郑*甲家赌场去玩的,当时大概有二三十人在推牌九。

28、证人曹*乙证言,证明今天下午2点多钟到清塘开胜家带牌九,场子是郑**的,是推牌九的,牌九场应该有二三十人,头子钱是郑**家收的。

29、证人周*丙证言,证明今天下午3点多钟其去郑*甲家的赌场,看到郑*甲家大约三四十口人在赌博,牌九是郑*甲提供的,听讲郑*甲在赌场里抽头的。

30、证人刘*丙证言,证明其第一次到郑*甲家赌博,其带了900余元去赌博,现场赌博的有郁*、郑*丙、曹**、郑*己、周**、吕**。

31、被告人郑*甲供述,供认其是来投案自首的,其在清塘村开设赌场,是用牌九赌的,牌九是狼子提供的,是乳白色的。去年过年前有十几天,其让郑*乙在其家搞场子,一直搞到过年的时候,这段时间,所有的抽头钱都是郑*乙收的,其没从中间提成,但他搞到钱给其买烟抽,过年后其跟郑*乙讲“年后几天我来搞,你负责帮我看场子,喊人,抽头钱我来拿,等年过去了,你想搞你再搞,到时候钱你自己再拿。”郑*乙在其家搞了有十几天,从快过年开始搞的,抽头都是扒锅给的钱,到案发其总共搞了大约六七千块钱,抽头钱都是其老婆刘**的,赌场里没有专门的放风人员,其没事时在门口看着。

32、被告人郑*乙供述,供认赌博的地点在郑*甲、刘*甲家,是其在里面抽头的,其是年前在郑*甲家开始开场子的,每天都有人干,这个场子其干了有二十几天,至今抽了有一万多块钱了,27日中午吃过饭开始赌了,当时有三十人参与赌博。牌九是其提供的,是白色的,赌场的具体位置在清塘村老农贸市场跟前,在郑*甲家前面大厅搞的,赌场是郑*甲让其在他家搞的。

33、被告人刘*甲供述,供认其是来投案自首的,因为其在清塘村家里开设赌场的,赌博的人都是自己来的,没人组织,牌九是郑**买的。年前的时候,其听说郑**帮其家看门的时候,就搞牌九场子,后来其家的牌九场子是其和郑**搞的,快过年的时候开始的,郑**帮其看场子,其不在家时,头子钱会让他收着,等其回来,再给其,其家场子大约搞了十几天,扒锅就给抽头钱,其和郑**之间关于抽头钱没有协议,之前郑**搞场子,其不拿钱的,有时候他给开胜买点烟抽,后来其和开胜搞了,他在里面也不分头子钱,但是允诺过他,等过年后再把场子给他搞,到案发之日其共抽头大约六千多元,场子是开胜搞的,他有时在门口看看人,怕派出所来抓人。郑**来自首其知道,他讲年前的场子是他搞的,因为他和开胜关系好,讲把罪顶了。

3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郑*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总铺镇清塘村西郑小区提供赌具牌九,聚众赌博,凤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该赌场查获三名参赌人员,查获赌资共计64170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郑*甲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总铺派出所投案。

本节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发情况。

2、凤阳县公安局总铺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9月11日14时,在总铺镇清塘村西郑小区赌博现场清点撒落现金54400元系赌博资金。

3、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9月11日在总铺镇清塘村西郑小区赌场查获并扣押人民币64170元。

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扣押赌资64170元已上缴财政。

5、证人王*证言,证明赌场是清塘开胜开的,郑*甲开赌场没有抽水,没有水箱,有人赢钱时给看场子的人一些钱,看场子的是郑*甲找的,今天有人扒锅了,赢了一大叠钱,遇到抓赌民警,那人就往西跑,那人把钱撒地上了,后来跑到了。

6、证人丁*证言,证明中午吃过饭后去赌场的,总铺**赌场是郑*甲开的,扒锅子是给开场子的人钱的,估计是给郑*甲的。

7、证人宫某证言,证明其在西郑小区赌小牌九的,清塘村赌场是郑*甲开的,其带2000元赌资去的,到那后看见有人扒锅子了,手里拿一沓钱,估计有几万块,派出所来抓赌时,郑*甲喊快跑的。

8、被告人郑*甲供述,供认其是主动来交待问题的,2013年9月11日其在清塘西郑小区摆了一张桌子和一付牌九,然后来了一些人就推起了牌九,庄家扒锅有时候给其一百元或几十元的头子钱,赌博人员都是自己来的。

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尚有下列证据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郑**、郑**、刘*甲出生日期及身份等基本信息。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郑**、郑**、刘*甲均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郑**、刘*甲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用具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郑**、刘*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虽然主动投案但没有交待出同案犯,依法不予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郑**、郑**、刘*甲有悔罪表现,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郑**、刘*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郑*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刘*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四、对已扣押的赌具、赌资8044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凤刑初字第00190号
  •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郑**,农民。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郑*乙,农民。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 被告人刘*甲,农民。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浦春莲

  • 人民陪审员陈宗芹

  • 人民陪审员陈少君

  • 代理书记员卓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