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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张**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4)36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张**、蒋*、陈**、陈**、李**、王**、钮*、蔡*、宋**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范**、被告人张**、被告人蒋*及其辩护人姚**、被告人陈**、陈**、李**、王**、钮*、蔡*、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六七月份,被告人陈*甲伙同被告人张**、蒋*在凤阳县府城镇“少杰商务会所”内以牌九为赌具,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并雇佣被告人陈*乙、陈*丙、李*甲对赌场进行管理,雇佣被告人王*甲在赌场抽头,雇佣被告人钮*、蔡*、宋*为赌场放风,2014年7月30日凌晨,凤阳县公安局在凤阳县府城镇“少杰商务会所”现场查获涉赌人员四十余人、赌资12861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甲、陈*乙、张**、蒋*、王*甲、陈*丙、李*甲、钮*、蔡*、宋*分别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1万元、4万元、2万元、4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2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张**、蒋*、陈*丙、李*甲、王*甲、钮*、蔡*、宋*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自愿认罪,主动退赃,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蒋*是在赌场已经开设起来后才加入进来的,没有参与策划,也没有参与赌场的管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小,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赃,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左右,被告人张**、蒋*先后和被告人陈*甲达成口头协议,在凤阳县府城镇“少杰商务会所”内以牌九为赌具,开设赌场招揽赌客,并抽头渔利。赌场雇佣被告人陈*乙、陈*丙、李*甲对赌场进行管理、服务,雇佣被告人王*甲在赌场抽头,雇佣被告人钮*、蔡*、宋*为赌场放风,雇佣的人员每天发放工资100元至300元不等。抽头渔利除去发放赌场人员工资等费用后,由被告人陈*甲、张**、蒋*三人均分。2014年7月30日凌晨,凤阳县公安局接报后组织民警对凤阳县府城镇“少杰商务会所”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涉赌人员四十余人、抽头渔利款18300元、赌资110315元,并扣押被告人陈*乙所有的用于放风的皖M号江淮牌轿车一辆。案发后,被告人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甲、张**、蒋*、陈*乙、王*甲、陈*丙、李*甲、钮*、蔡*、宋*分别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4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30日凌晨,凤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凤阳县府城镇“少杰商务会所”每天都有聚众赌博,现大约有几十人正在赌博,输赢较大。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陈**、张**、蒋*、陈**、李**、王**、钮*、蔡*、宋*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3、凤阳县人民法院(2003)凤刑初字第04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甲于2003年4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陈*乙于2003年4月9日因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天。

4、凤阳县公安局临淮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钮*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

5、凤阳县公安局临淮、大庙、洪**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蒋*、陈**、蔡*、李**、王**、宋*无违法犯罪记录。

6、凤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凤阳县公安局刘府刑警队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4年7月30日凌晨,该队在凤阳县府城镇“少杰商务会所”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涉赌人员四十余人,包括陈**、陈**等九人,依法将陈**等九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2014年8月27日,宋*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7、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扣押牌九、现金、物品等情况。

8、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收陈*甲3万元、陈*乙1万元、张*甲4万元、蒋*2万、陈*丙2000元、李*甲2000元、王*甲4000元、钮*2000元、蔡*2000元、宋*2000元。

9、凤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皖M号江淮牌轿车一辆,车辆所有人为陈**。

10、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李**等辨认出被告人张**、蒋*、陈**、陈**等在赌场分工情况。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2、证人杨*甲证言,证实陈**和陈*乙是其老板,其进出会所时知道张**、蒋*等时常在会所里参与推牌九,会所二楼进入楼梯面朝南的房间是牌九场。

13、证人卢*甲证言,证实少杰会所老板是陈**,他在会所里招呼人,有时也在赌场上处理事情,陈*乙是具体干事的人,抽水的人是王**,抽水只抽庄家不抽闲家,一把一抽,按5%比例抽的,有时也少点。赌场里有两个绿铁皮盒,一个是白铁皮盒,小三在赌场里搞服务,上上烟,倒倒水。其去过现场几次,都看到陈**的,每次到最后散场时,喜面刚把水箱抱走分钱时,蒋*和张*甲都没走,估计也是分钱的,赌场应该也有他们的股份。

14、证人姜*证言,证实当天其和卢**、吴*去给卢*甲送饭的。大概一个月前的一天夜里,其在少杰会所里,牌九场结束了,一个人问喜**“这个场子是谁的?”喜**说是陈**、蒋*、张**的。他们三人是如何分份子钱其不清楚,不过经常在牌九场结束后看到洗面刚把水箱抱到陈**办公室。

15、证人张*乙证言,证实听讲陈*甲是会所老板,陈*乙搞的牌九场子,干有个把月时间了,其去过二三次,都是敲门后有人开门进去的。其昨天到少杰会所准备干牌九的,人太多没干。十几天前其去干过一次,不是三百就是五百块一锅子,有个叫喜**的在赌场抱水箱。

16、证人唐*甲证言,证实其是6月18日第一次去的少杰会所,当时就有牌九场子了,总共去过十来次,每次去的时候敲敲门,里面的人问是哪个,马路对面的一辆车闪了一下大灯,然后里面的人就开门了,其估计这些人就是放风的。有人专门在赌场上抱个水箱,庄家赢了钱就抽一部分钱放到水箱里。

17、证人李*乙证言,证实昨天夜里12点多,其到少杰商务会所打麻将,二楼楼梯右边第一间房子里有一二十人围着一张桌子推牌九赌钱。听说由陈*乙在里面组织推牌九赌钱,陈*甲也参与管理的,每次他们都抽头子。

18、证人金*甲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凌晨1点钟左右,其到少*会所和陈*、刘*等人斗地主,楼梯右手边第一间屋子里有很多人,听说是推牌九的。

19、证人陈*丁证言,证实其和金**、刘*等人在少杰会所二楼最里面一间门朝北的房间斗地主的,斜对面房间里推牌九的声音太吵了,其等人就去看了。赌场是一个叫小*组织的,小*抱水箱,有十几个人在赌博,一个叫国举的在推,其到旁边牌九场上带了两把,赢了80块钱。

20、证人刘*甲证言,证实其和金**、刘*、陈*在少杰会所二楼一间房间斗地主的,隔壁房间里有人推牌九,闹哄哄的有不少人,还有人讲推五百、一千的。其知道一个叫小*的在管事。

21、证人王*乙证言,证实7月29日晚上其和几个朋友到少杰会所斗地主,结束后看二楼北边的房间里有人推牌九就过去了,十几个人围在桌子中,张**坐庄推牌九给大家带,其上去带了三四把,没有什么输赢。抱水箱的是喜面刚。以前也来过几次推牌九,都是小*给其等人散烟。

22、证人李*丙证言,证实少杰会所里面有斗地主、打麻将,还有推牌九的,其过去是娱乐的。其等人进到少杰会所二楼第一个房间,看到有人在推牌九,蒋*和张*甲在赌,加起来有十几个人。陈某乙在赌场里管理绝大部分事情,陈**在赌场里发发烟,换换牌九、骰子,钮*是看场子的,扒锅的时候抽头子钱,具体怎么抽的不清楚。抱水箱的人听说叫喜**。

23、证人汪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其在少*会所二楼靠北的房间里用牌九赌博,当时有二三十人,张**是庄家,抽头的叫王**,小*在场里组织管理。

24、证人苏*证言,证实少杰会所里的牌九场是陈*甲开的,赌具也是他提供的,小*在里面抽水,抱的白铁皮箱子。

25、证人汤*证言,证实少杰会所一楼有个把风的专门开门,二楼对着楼梯间有一个小房间,他们都在里面赌钱,有十来个人。其在牌九场上带了一把,一百块钱在桌子上没拿回来。

26、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到少杰会所是给表哥卢**送饭的,二楼楼梯口右手边第一间屋子里大约二十几个人在推牌九,

27、证人唐*乙证言,证实少*会所是其表大爷陈*甲干的,赌场谁开的其不知道,一楼有人负责开门,赌场在二楼,里面有抽头的。

28、证人王*丙证言,证实7月29日晚上后半夜金*甲让其到少杰会所去玩,其敲门以后有人开了门,二楼楼梯口不远两个房间,一桌推牌九,一桌打牌,还有几个围在一起打麻将。推牌九围的大概有十几个人,不知道真正推的有几人,推的是300元一锅子。

29、证人卢*乙证言,证实其和吴*、姜*给其哥卢*甲送饭,去的时候看到他正在干牌九,有一屋子人。

30、证人叶*证言,证实其在少杰会所看到有人推牌九赌博了。

31、证人王*丁证言,证实其7月29日晚上11点到少杰会所斗地主的,散了后到旁边牌九场上带了几把,输了220元,后来干的有些大,其就不干了。

32、证人董*证言,证实其在少杰会所这个赌钱场上了解的情况是,陈*甲是赌场老板,赌场里有抽头子的人,抽头是按5%抽的,只抽赢钱的钱,一个叫喜**的人抱水箱的,张**和蒋*在牌九场上推牌九赌钱,小旺在牌九场上维持秩序,有时也抱水箱。散场以后水箱就被抱到二楼楼梯口往右第一间屋里。水箱就是装抽头钱的箱子,一个是白铁皮的,是干大场子的,有一千、二千、三千、五千一锅,还有一种是绿色茶叶盒的,小场子用的,二百、三百一锅的。

33、证人杨*乙证言,证实其带1400元钱在身上去少杰会所玩的,带了二十几把,一百一百带的,赢了1500元。后来警察把其抓获后,从其的身上搜出2900元。少杰会所的老板是陈**。

34、证人史*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凌晨3点钟,其到少杰会所找儿子,看到二楼有几十人在推牌九。

35、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到少杰会所找欠其钱的人,2014年7月30日凌晨1点多,在二楼推牌九的房间,其看到有人围在一个长方形桌子周围,有人坐庄在上面洗牌,有人在下面压钱,旁边还有人抱水箱抽水。

36、证人唐*丙证言,证实当天晚上其在少杰会所赌钱的,带的牌九,500元一锅子,输了千把块钱。

37、证人吕*证言,证实当天其在少杰会所里带牌九的,少杰会所里的牌九场其听说是陈**、蒋*和张*甲三人的。有一次牌九场结束后,喜面刚把水箱交给小*,小*又把水箱抱到陈**办公室,蒋*、张*甲也进了陈**办公室,他们进去就是分钱的。喜面刚专门负责抱水箱,平常在场子里吃点喜面,另外还拿工资。小*专门在牌九场里负责,大事小事他都管,其还见到过小*帮推牌九的人“打分”,意思就是谁先推,谁后推。陈*丙在场子里负责换牌九和骰子,另外给客人拿拿烟,另外还有三四个人看门、放风,端茶倒水。水箱有两个,一个是白铁皮的,另一个是绿色茶叶盒的。

38、证人乔*证言,证实其当天参与赌博了,张*甲推牌九的,其是带牌九的,一百、二百带的。7月初开始其听讲少杰会所里有赌钱的,就去看看玩玩的,开始赌的小,也就赌着玩的。

39、证人张*丙证言,证实开牌九场的三个人分别是陈**、蒋*还有张*甲,有时候牌九场散场后,小*把水箱抱到陈**的办公室,陈**、蒋*、张*甲三个人到陈**的办公室里分钱,其看到过不止一次,其弟弟张*甲也说过的。陈**的牌九场上有两个水箱,牌九场干大的时候,用的是喜面刚抱的大点的水箱,另外一个是茶叶盒做的、小点的水箱。张*甲是在被抓前的十几天与蒋*、陈**合伙从牌九场分钱的,他俩在场子里主要是在牌九场小的时候上去推,把牌九场带大,这个参与的人就变多了,就能抽更多的水。平常规定是1000块钱抽50块钱的水,但有时候抽不到这么多。小*在场子里维持秩序另外监督抱水箱的,陈*丙负责换赌具,另外发发烟,其他还有看门、放风的。

40、证人刘*乙证言,证实其到少杰会所找其丈夫汪*,在二楼牌九场里有二三十口人,有一个人推,四五个人在带,应该是五百、一千块钱一锅的。

4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到少杰会所找其儿子王**,在二楼看见有二十多个人围在一个桌子跟前推牌九。

42、证人庞*证言,证实其在少杰会所打扫卫生,每天上半夜有人斗地主、打麻将,下半夜其睡觉时能听到楼下有声音,是不是推牌九其不知道。

43、证人宫某证言,证实其儿子张*甲经常在少杰会所赌钱,输了不少的钱,有一次他讲他跟老板陈*甲讲好,每天他去那赌钱,到最后抽头的钱会分给他一点。他从赌场的抽头子中分钱的时间大约是7月份。

44、证人金*乙证言,证实其和张*甲是表兄弟,大概一个月之前,张*甲跟其说他在少杰会所内赌钱输了不少钱,要和陈*甲一起搞牌九场从里面抽水渔利。

45、被告人宋*供述,供认2014年5月底,其听讲李*甲在少杰会所里看赌场,去玩了几次,见到了老板陈**,他叫其帮忙,其同意了。陈**侄子小*安排其在一楼放风,每次散场给一点报酬。这个赌场是陈**、张**和蒋*三个人的,每次赌博的人散场后他们三个人在办公室里分水箱里的钱,张**和蒋*还在赌场里赌钱,钮*和蔡*也是在一楼放风的,放风的有一辆车,是小*的银灰色江淮小轿车,一个叫喜**的人是抱水箱的,李*甲是在赌场里维持秩序看场子的,陈**的侄子小*在赌场里搞服务,拿拿牌九、骰子,小*在赌场里看着,有时候帮喜**换换抱水箱。其每天的报酬一般是两百元,有的时候也有给一百元、三百元的,一般都是陈**给其的,也有几次是小*给的。其在赌场估计拿了2000元工资。

46、被告人蔡*供述,供认牌九场是陈**、蒋*和张*甲三人的。少杰会所里的牌九场散场之后,喜面刚把水箱交给小*,小*把水箱抱到陈**的办公室后,陈**、蒋*、张*甲三个人在办公室里分钱了。其是在场子外放风的,工资一天一百、二百、三百不等,场子大点,抽水多点,工资就多点,工资基本都是陈**给的。场子里有两个水箱,到了下半夜,人越来越多,蒋*和张*甲就上去推了,他俩上去推能保持场子的人气。陈*丙在牌九场里负责发发烟、倒到水、换换牌九和骰子,其和钮*、宋*三人在会所门口、车里不固定放风,放风车辆是小*的一台江淮同悦。其三人放风的细节都是陈**安排的。其在一楼大厅看门、开门,就是放风的,有时还打扫卫生,在赌场干了10多天,得了工资大约2000元。

47、被告人钮*供述,供认少*会所赌场是陈**、张**、蒋*三个人的股份,其是在楼下放风的,主要负责开门、关门,还有两个放风的是蔡*和腾腾,在二楼赌场里一般是陈**和陈**弟弟小三在那负责,喜面刚在赌场里抱水箱。赌场从开始干距其等人被抓到有一个月的时间,工资每天两百或三百元,有时场子抽头少就不给钱了,一般是小*和小三给的,也有四五次是陈**给的。其在赌场干了10多天,得了工资大约2000元。

48、被告人王*甲供述,供认少*会所的赌场有陈**、张**、蒋*三个人的股份,每天干结束之后,其把水箱抱到陈**的办公室,然后陈**和张**、蒋*分这水箱里的钱。其被抓前一个月左右到少*会所玩,陈**让其给他抱水箱并答应每次给其两百元报酬,其答应了。少*会所赌场里一共有三个水箱,一个铁皮箱带锁的,另外两个是茶叶盒子,留个口放钱进去的,一般一开始干的小,就用茶叶盒作水箱,迟一点干的大一些就用铁皮箱作水箱了。小*是陈**的侄子,是赌场的工作人员,是帮陈**忙的,管管场子、拿拿烟、指挥指挥,有时候小*帮其换换抱水箱。水箱里的钱数都不一样,少的时候两三千,多的时候六七千,其估算一个月抽头大概有十万块左右。赌场还有把风的,开门的工作人员是钮*、志*、宋*三人,陈*丙在赌场里换换骰子,牌九之类,赌场工作人员工资每次都是两百块钱。这段时间赌场只有三天晚上没有干。其大约干了20天,得了4000元工资。

49、被告人李*甲供述,供认其在少*会所的赌场里是工作人员,看看场子,就是维持秩序,有时候也去楼下望风开门,是小*找其去给赌场看场子的。赌场老板是陈**,小*是主要管事的,陈**在赌场里拿拿牌九,换换骰子,发发烟,喜面刚在赌场抱水箱。钮*、蔡*和宋*负责在楼下望风开门,其替赌场工作有报酬,每天200元或300元现金,是小*发给其的,陈**也给其发过三四次。其估计每天晚上赌场抽头能抽1万元左右。每次散场后喜面刚抱着水箱到陈**办公室,由陈**、张**和蒋*三个在办公室分钱。张**和蒋*在赌场里赌钱,负责把场子带起来干大一点,大的时候能干到四千到五千元一锅子。张**、蒋*分赌场的水箱钱大约有一个月的时间。其真正拿工资的时间只有10天左右,大约得了2000元。

50、被告人陈**供述,供认少杰会所内的牌九场是其三叔陈**、蒋*、张**三人的,他们三人参与分红,其在少杰会所内的牌九场里负责发烟,换牌九和骰子。牌九场结束之后,陈**直接给场子里工作的人发工资,一百、二百、三百不等,有时候陈**把钱给陈*乙,再给其等人发工资,之后陈**、蒋*、张**三人就在陈**办公室里分钱了。场子里有两个水箱,一个白铁皮的,大的,是大场子用的,另一个是茶叶盒样式的,是小场子用的。蔡*,钮*和宋*是放风的,放风的车辆是陈*乙的江淮目悦车。其一次到少杰会所是因为要钱的,看会所里有不少人,就主动留下来帮忙,其三叔陈**叫其留下来帮帮忙,并且发工资,其在厂子里发发烟,换换牌九和骰子。蒋*和张**经常在场子里推牌九,他们参与分红,自己推能保持场子的人气,陈*乙不分红也拿工资。李*甲在场子里负责维持场子里的秩序。其在赌场干了半个月左右,中间有3天没干,得报酬2000元左右。

51、被告人陈*乙供述,供认少*会所赌场是陈*甲、张**和蒋*开设的,赌场所得营利都是他们三人分的,其是7月10号左右开始在赌场帮忙的,赌场里是用牌九赌的,按2%-3%抽头渔利,从7月10号左右到其等人被抓,中间有一两天没干。其在赌场里搞服务,帮人拿烟、倒水,和陈*丙、李*甲在赌场里服务,钮*、宋*、蔡*负责放风看门,抱水箱的人叫喜**。其等人的工资都是陈*甲发的,基本都一样多,两到三百不等。赌场有两个水箱,一个大一点的铁皮盒子,一个小一点的是茶叶盒子,每次都有十几个人赌钱,其他大部分都是在边上看的,多少钱一锅不确定,有时五百、有时一千、最多三千元一锅。每天赌场结束后,其等人按天计算报酬,一般在200-300元不等,其一共得到报酬7000元。

52、被告人蒋*供述,供认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其在少杰会所找陈*甲,讲其到这赌钱,这是抽水的场子,让他抽水过后返给其,陈*甲讲管。然后其就每天去少杰会所赌钱,到散场的时候,陈*甲或者小旺会把喜面刚所抱的水箱里的钱拿出来一部分给其,有时候一千,有时候两千,最多一次两千八九百块钱。其和陈*甲没有讲好返水的钱,主要看当天赌场的收入,收入高点就能多返点,其这段时间总共从水箱里分了两万块钱左右。其参与分水之后才知道张*甲也和其一样,每天在赌场里参与赌博,到了散场的时候和其一样分水,张*甲参与的比其早5天左右。在赌场里推牌九多少钱一锅是不固定的,有一二百、三五百、也有一千、二千元一锅的,偶尔也干三千元一锅的。赌场里有两种水箱,一种是铁皮水箱,上面有锁锁着,一种是绿色的茶叶盒子。水箱里的钱的具体分法是陈*甲扣除赌场的开支后,平均分三份,陈*甲、张*甲和其各拿一份。其大约参与13天左右,中间有3天没干,平均每天2000元,总共得了2万元左右。

53、被告人张*甲供述,供认2014年7月初其在少杰会所里推牌九赌博输了40万元,7月10日左右去找陈**谈入股的事情,要求参股赌场的经营,也是在赌场中算份子,他同意了,要求其每天在赌场里负责招集人推牌九。每天都是其先开始推牌九,其中有的干三千、五千块钱一锅。这个赌场是陈**经营的,小*在赌场中负责日常管理,维持秩序,发烟招呼人和拿牌九等。每天牌九场结束后陈**会把喜面刚抱的水箱拿到他的办公室里打开,把钱分成四份,扣除一份给把风的、看门的、抱水箱的和其他管理打杂的,另外其三个人。陈**分的略多一些,其和蒋*分的略少些。每天分的钱根据水箱里钱的多少分的,最多一次分了六千块,最少一次分得一千多,从7月10日到7月30日之间只有3天没干。蒋*在赌场中和其扮演一样的角色,是在其之后两三天进赌场开始推牌九和分钱的。赌场有一个人在外面放风,两个人在门内负责开门。赌场里人员是流动的,正常有十几个人,还有一二十是进去玩,看热闹的,或者和朋友进去想搞点喜面的。赌场内平时抽水每天都在一万多到两万多,其总共大约得了4万元左右。

54、被告人陈*甲供述,供认其在南环路开的少杰商务会所,开始是棋牌室,大约在7月中旬,因为张**、蒋*他俩在外面输钱了,一前一后找到其,要和其一起开设赌场,其就同意和他们共同开的赌场。除去发下去的望风的、服务的工资,剩余的三人平分。赌博的大部分人都是自己去的,少数人是蒋*和张**带去的。开始说好按百分之五抽头,其实是随便抽的,每次分的钱数都不固定,除去开销,每次还有万把几千的抽头钱,其总共分了三四万元钱。赌场里有两个水箱,一个大的、铁皮的,一个小的、茶叶盒改的,人多就用大的,人少就用少的。参赌人员都是自己去的,没有人喊。赌场里抱水箱的人外号叫喜面刚,是他自己找去的。其侄子陈*乙在赌场帮忙,赌场里有四个放风的,叫钮*、蔡*、李**、宋*,两人在外面、两人在里面,其还有一个侄子叫陈*丙,在赌场里搞搞服务,他们的工资都是按照水箱里钱发放的,都一样多,一百、两百、三百不等。赌场有二三天没干,每天大约营利5000元左右不等,三人一般都是平均分的,他俩因参与赌博,有时输了就多分一点。

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伙同蒋*、张*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陈*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管理、被告人陈*丙、李**、王*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服务;被告人钮*、蔡*、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放风,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甲、蒋*、张*甲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乙、陈*丙、李**、王*甲、钮*、蔡*、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甲、蒋*、张*甲、陈*乙、陈*丙、李**、王*甲、钮*、蔡*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甲、陈*乙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丙、李**、王*甲、钮*、蔡*、宋*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甲、蒋*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社会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对已扣押的牌九、抽头渔利及赌资128615元、皖M号江淮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对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凤刑初字第00027号
  •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甲,个体经营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 辩护人范**,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蒋*,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姚**,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陈*乙,小名小旺,个体经营户。因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03年4月9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天;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小名小三,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甲,外号喜面刚,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钮*,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蔡*,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宋*,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洁

  • 人民陪审员陈宗芹

  • 人民陪审员陈少君

  • 代理书记员欧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