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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李*出庭支持公诉,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高*在其经营的“饭店”内自己直接参与或者多次提供场所及工具为何某、凡*等人进行赌博。高*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五千余元。并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高*在其经营的“饭店”内自己直接参与或者多次提供场所及工具为何某、凡*等人进行赌博,高*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五千余元。案发后,高*上缴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缴款书、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任某甲、何*、任**、任**、凡*、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利刑初字第00646号
  •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季飞

  • 人民陪审员巩晓梅

  • 人民陪审员王凤芝

  • 书记员梁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