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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胡**、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充分,本院于2015年2月1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胡**、凌**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胡*华伙同陈**(另案处理)等人在湖里区薛岭社220号一楼出租房内开设赌场,以“十三水”赌博方式供人参赌,以收取“水钱”的方式牟利,被告人凌*杨明知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有偿提供上述场所供其使用。2014年8月27日23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胡*华同时被抓获,被告人凌*杨接民警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365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上述款物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胡**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凌某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8100元现均暂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胡**、凌*杨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根、贺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租户入住情况登记表、暂存款专用票据等书证,作案现场、赌资及赌具等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胡**、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凌*杨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胡**、凌*杨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凌*杨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胡*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凌某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1365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均予以没收;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湖刑初字第149号
  •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彭某某,男,32岁。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吴某某,男,36岁。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吴某金,男,48岁。2006年9月1日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胡**,男,29岁。2012年12月23日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凌某杨,男,55岁。2013年6月23日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国树

  • 人民陪审员陈亚源

  • 人民陪审员杨振宇

  • 书记员翁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