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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其刑期自2007年10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6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叶**于2008年10月7日交付福**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4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莆**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被扣考核分6分;2011年9月至2015年6月止累计达标分35.2分;2011、2012、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莆刑执字第1407号
  • 法院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叶**,绰号小*,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湖北省蕲春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柯萍萍

  • 代理审判员王寒

  • 代理审判员郑飞鹏

  • 书记员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