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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强犯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侯*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刑期自2007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3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4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累计达标分19.6分。2013、2014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4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莆刑执字第1033号
  • 法院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林*,男,1979年8月1出生,福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飞鹏

  • 代理审判员王寒

  • 代理审判员柯萍萍

  • 书记员韩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