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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孙**、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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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被告孙**。
被告杨**。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国辉
书记员张武柯